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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 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活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4035057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05月19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30-1條(104.01.14) 要  旨: 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 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 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活事實,對於婚後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者,如仍 予平均分配而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由法院視具體情節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主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繼承臺灣地區之遺產分配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會104年5月7日輔服字第1040034316號函。

二、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本項明定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 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司法院釋字 第620解釋參照)。

故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例如贈與)而來,因與婚姻生活及婚姻貢獻無關,自應排除 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

又夫妻若長期分開生活,並無共營婚姻生 活之事實,對於婚後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如仍予平均分配婚後剩 餘財產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應由法院視具體情節調整或免除分配 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參照)。

至來函所詢隨軍來臺退除役軍人 聖○君之遺產應否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配偶可否主張分配 ,以及在臺無繼承人之退除役官兵,其原籍大陸之配偶從未有共同生 活之事實,得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等節,涉 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會參酌上開規定及說明本諸權責審認之 ;如其配偶對貴會之審認有爭議,自宜請其循司法途徑解決。

正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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