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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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為ICCPR)在1966年由聯合國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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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簡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縮寫為ICCPR)在1966年由聯合國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縮寫為ICESCR)合稱為兩公約,在1976年生效。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公約本文
英文 /正體中文(聯合國官網版)
施行法本文
英文/中文
一般性意見
編號
主題
聯合國版
台灣官方版
第一號
報告義務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號
報告準則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號
第二條:國家層級的執行
英文/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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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號
第三條: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與政治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五號
第四條:權利克減問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七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八號
第九條:個人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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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的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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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中文
第十號
第十一條:意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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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號
第二十條: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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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號
第一條: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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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號
第十四條:司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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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五號
《公約》所規定的外國人地位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六號
第十七條: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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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號
第二十四條:兒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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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號
不歧視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九號
第二十三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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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一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道待遇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二號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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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號
第二十七條:少數群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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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號
關於批准或加入《公約》或其《任擇議定書》時提出的保留或者有關《公約》第四十一條下聲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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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號
第二十五條: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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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號
義務的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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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號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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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號
第三條:男女權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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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號
第四條:緊急狀態期間的克減問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號
《公約》第四十條規定的締約國的報告義務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一號
《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二號
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三號
締約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下的義務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四號
第十九條: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五號
第九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七號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相關人權文書
聯合國囚犯最低待遇限度標準原則(又稱曼德拉原則,StandardMinimumRulesfortheTreatmentofPrisoners)
英文/簡體中文
AssessingCompliance
withtheNelsonMandelaRules– Achecklistforinternalinspectionmechanisms
英文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CodeofConductforLawEnforcementOfficials)
英文/簡體中文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原則(BodyofPrinciplesfortheProtectionofAllPersonsunderAnyFormofDetentionorImprisonment)
英文/簡體中文
精選個人申訴
個人申訴(individualcomplaint):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
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
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文號
意見通過年度
申訴人
國家
聯合國文件
人約盟懶人包
CCPR/C/79/D/1090/2002
2003
TaiWairikiRameka先生等
紐西蘭
英文
刑後強制治療能夠無限上綱嗎?—性犯罪者預防性拘禁個人申訴案例
在臺灣的國際審查
2013兩公約初次審查
2017兩公約第二次審查
2021兩公約第三次審查
我國批准兩公約大事記
1967年
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兩公約》。
1971年
退出聯合國。
2000年5月
前總統陳水扁於就職演說中,表示「新政府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
2001年至2002年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立法小組」,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牴觸部分之法律效力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等六個法案。
2007年2月9日
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CEDAW)》。
2009年3月31日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2009年5月14日
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相關文件:《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説明
2009年6月8日
台灣政府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deposit)。
2009年6月15日
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
2009年12月10日
馬英九總統宣布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
法務部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檢討清冊」。
2010年4月30日
行政院成立十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以進行兩公約檢討作業。
2010年12月10日
總統府宣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委員18人,以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促進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未來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
本聯盟發布《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報告。
2011年12月9日
本聯盟發布《「兩公約?兩空約?人權大不走!」兩公約兩週年檢討報告》。
2012年-2013年
台灣政府參照聯合國公約審查機制,於2012年4月發布兩公約實施情況之國家人權報告,自行邀請十位具備聯合國經驗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審查(2013年2月25日至27日),從此開啟「在地」模式的報告審查機制。
►更多資訊:2013初次國際審查專區
2016年-2017年
台灣政府於2016年4月發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邀請十位國際專家於2017年1月16日至18日來台審查,是為第二輪國際審查會議。
►更多資訊:2017第二次國際審查專區
相關連結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英文 / 簡體中文)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英文 / 簡體中文)
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文/簡體中文)
聯合國官網「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專頁(英文 /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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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The Carter Center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 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