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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 ... 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名  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5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第八章  機電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

 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

 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

 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

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   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

 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

 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

 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內可燃性氣體。

 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

 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第四十八條  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鋼索夾之鞍部,應確實壓著鋼索長端(張力側)並鎖緊。

 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

 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離   ,應在鋼索直徑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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