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盃讀書會 - 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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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次理律盃的辯題重點在於公共工程。

題目內容大致為:台灣橫貫高速公路經多年規劃,由政府以BOT方式和香港路網公司簽訂合約進行,路網公司對此工程公開招標,由大陸 ... 理律盃讀書會 20100727讀書會心得   上次讀書會結束前,將讀書會成員分成兩組,分頭撰寫辯題正方和反方、也就是聲請人和相對人的訴狀,本次讀書會就是要針對彼此的訴狀內容進行討論。

聲請人所請的應受仲裁判斷事項,主要可分為兩點,分別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億元物價調整款和4.2億元時間關聯成本,對此,聲請人主要應就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兩方面作主張:在程序事項方面,聲請人應該就「聲請人就工期展延費用和物價調整款是否屬於雙方合意仲裁之範圍」一事就有利於聲請人的情形作出解釋,這點可以從辯題的「一般條款20條」著手,在「一般條款20條」中,有如下的規定:「除業主依約有絕對權或最終決定權或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之事項,在工程進行或完工後,不論是否約或合約終盤,如發生有關合約或由合約所引起之爭執,合約雙方同意依下列程序進行仲裁」,換言之,只要是業主依約有絕對權或最終決定權或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之事項,承包商、也就是聲請人,均不得對此要求仲裁,在這樣的情況下,聲請人應該要極力主張4億元的物價調整款和4.2億元的時間關聯成本,均不是業主依約有絕對權或最終決定權或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之事項,如此方可對此提起仲裁;退萬步言,就算物價調整款和4.時間關聯成本是不得提起仲裁事由,聲請人也應該主要「一般條款20條」違反特定事由而無效,從根本否定該禁止仲裁條款的存在。

另外,聲請人就實體事項,應該要提出一定的請求權基礎來主張時間關聯成本和物價調整款,舉例而言,在本次辯題的「合約書主文第十二條」有規定:「本契約所未約定之事項,得以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aIngenieurs-Consei(即FIDIC)之1999年第一版『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作為補充約定」,也就是說,聲請人的訴狀、也就是聲請書中,可以以FIDIC1999年第一版『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的內容作為其請求權基礎;除此之外,也可以以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作為其請求權基礎。

相對的,相對人、也就是反方,所寫的訴狀、也就是答辯狀,則應就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作一定程度的反擊,像聲請人所要求的時間關聯成本和物價調整款,我們應該要拒以給付,而亦應提出拒以給付的理由,對此,相對人也應就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兩方面作主張:在程序事項方面,一樣提出「一般條款20條」和「一般條款5.5e」作為反擊的基礎,用合理的方式說明時間關聯成本和物價調整款皆屬於業主依約有絕對權或最終決定權或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之事項,因此不得提起仲裁;在實然事項方面,一開始就可以合理預見聲請人必然會拿FIDIC的條文作為為請求權基礎,因此相對人應該提出足以將FIDIC的條文不予以適用的理由,甚至退萬步言,提出就算FIDIC可適用,仍不足以請求物價調整款和時間關聯成本的原因;另外在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方面,相對人則應主張民法227之2在此不適用的原因,例如該變化仍不足以達到情事變更的標準、和聲請人在事前就已經預見會有這樣的事態發生云云。

最後,值得思考的是,本次訴狀的撰寫最常出現的問題有二個,第一個是段落的安排問題,一般來說,訴狀要以「依據、涵攝、申論、辯駁」的方式撰寫,但本次可能因為大家寫訴狀的經驗不足,雖然提出許多法律理由和判決,但仍然無法架構出一篇完整的訴狀;第二個問題是訴狀攻擊力的問題,大家的訴狀寫起來都不太有攻擊力,應該將我方有利的點舉出,並針對對方不利的點做攻擊,而不能盡寫些對我方不利的事實。

這二點希望在下次訴狀的撰寫時能夠有更多的改進。

廖沿臻/2010-08-11 20100723讀書會心得 本次讀書會主要針對理律盃的辯題進行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給同學參考。

首先,本次理律盃的辯題重點在於公共工程。

題目內容大致為:台灣橫貫高速公路經多年規劃,由政府以BOT方式和香港路網公司簽訂合約進行,路網公司對此工程公開招標,由大陸必達公司以24億元得標。

然而,由於地質鑽探報告和現場有所出入,必達公司在工程中遇到坍方及湧水事故,以致工程無法按時進行。

路網公司在得知此情形後,同意展延1000工作天,並增加4億工程款以完成此工程。

然必達公司即使得到展延的1000工作天和4億的工程款,仍然無法在時間內完成工程而延遲10天,因契約而需繳交2400萬元的罰款。

又在展延工程期間,營建物價開始上漲,出現4億元的物價上漲差額,該差額是否得向路網公司主張,如何主張,是本辯題的第一個爭點;第二個爭點則為在展延工期時所生的時間關聯成本,所謂時間關聯成本,指的是因時間展延所導致的成本上揚,這方面路網公司主張,未展延工期前已有類似之成本,而該成本已被包含在總價契約之中,而增加的4億工程款又是依總價契約所算出來的,故展延工期所生的時間關聯成本包含在增加的4億工程款中;而必達公司則認為,該4億工程款僅是展延工期所生之基本工資,而時間關聯成本並不包含在其中,故得主張時間關聯成本。

由於這次辯論和一般辯論賽不同,因此除了提醒同學要了解辯題和熟讀資料之外,還要思考提出聲請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另外,由於比賽要求訴狀的撰寫,故如何撰寫訴狀,「請求聲明」、「請求理由」、「答辯聲明」、「答辯理由」為何,均是接下來要學習的重點。

此外,本次讀書會也請來上屆及上上屆的學長姐向我們說明理律盃可能遇到的問題和應該加強的部分,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三點:首先,需要將訴狀的完成日期訂定在繳交訴狀的半個月前,這樣才能就訴狀再做更進一步的更改;其次,有關理律盃的上台口說部分可以說是比賽的決勝點,因此需在比賽前二週針對口說做一定的訓練,可以做五次以上的訓練,分別請同學、學長姐和老師作觀眾,以此增加口說的臨場感;最後,理律盃的比賽,由於題目大多來自真實情境,因此一定會有比賽的一方比較不利,由於每個參賽的學校都有機會打正反方,所以並無公不公平可言,但在擔任較為不利的反方時,如何把自身不利的部分隱藏起來,而強調有利的部分,會是決定成績的一大重點,在寫訴狀的時候就要思考應該如何強調自己有利的部分,才能在比賽時配合訴狀提出有力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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