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民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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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民官(拉丁語:TRIBV̄NVS)是羅馬共和國的政治職務。

是羅馬古代各種軍事和民政官員的總稱。

平民護民官在公元前471年起由平民大會選舉,他們擔任平民大會主席,因而能夠表達平民的要求。

在公元前450年起,制度上任命10名平民護民官。

他們的職責是保護人民,有權否決元老院或執政官發佈的命令。

他們有權召開平民大會並作為其主席,這也使他們擁有提出立法建議的權力。

從公元前300年起,大多數立法是由護民官提出來通過的。

護民官的權力來自羅馬平民發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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