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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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民法第1139條:「前條 ...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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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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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母子女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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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8-21
‧最後更新:2020-08-21
本文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
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2],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
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3]兩種[4]。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請求的時機
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5]」。
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
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6]。
行使的方式
夫與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7]。
案例
假設A夫B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8]。
此時,如果A死亡,A留有婚後財產100萬元,婚後負債30萬元。
B有婚後財產5萬元,沒有婚後負債。
計算步驟如下:
A剩餘財產:100+(-30)=70萬元。
B剩餘財產:5+0=5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70+5)x1/2=37.5萬元。
B得請求的金額為37.5-5=32.5萬元。
生存配偶的繼承權
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後,生存配偶可以再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
生存配偶享有特別地位的繼承權
繼承的順序,原則上是以親等較近的人優先,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9]。
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0],意思是說不論是由哪個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
生存配偶的應繼分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11]如下(表1):
表1:配偶應繼分
情況
配偶應繼分
配偶以外無其他繼承人時
全部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
按人數平分
與父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
1/2
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
2/3
作者自製。
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適用夫妻間財產分配與繼承的規定
臺灣已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正式施行。
依該法規定,同性別的兩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成立「第二條關係」[12]。
此時,民法中無論是有關夫妻財產制[13]、或是配偶間的繼承[14]的規定,同性別的兩個人都可以準用。
因此,同性別的兩人的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於一方過世時,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5]以及遺產繼承的權利可主張。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論述,可參考:王如玄(2018),《選擇法定財產制,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2種,簡單說明如下:
(1)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
分別財產制跟法定財產制重要不同的地方在於使用分別財產制的配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在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配偶只能跟其他繼承人一起繼承、分配遺產,不能主張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共同財產制:配偶雙方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全部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配偶公同共有。
如果約定共同財產制,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因為財產是共同的,因此整個財產會先切一半,一半屬於生存配偶的財產,另一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於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的那一半,生存的配偶能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同繼承。
至於民法第1041條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因為共同財產制非本文的重點,再說明將過於複雜,故本文不再深入討論。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的分類及說明,可參考:邱俐馨(2019),《夫妻財產制度的類型——法定、約定財產制》。
王如玄(2020),《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一樣嗎?》。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I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II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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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117:24:07
哥哥死亡,外配已離境找不到人,女兒有到法院做財產清冊申報已公告催告債權人,那我們2,3順位繼承人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辦理嗎?
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
,繼承
,同性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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