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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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理念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注意事項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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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
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注意事項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
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
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伍、「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
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
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一)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
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
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二)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
(三)採計:
1.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
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二)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
如該競賽辦法未定義,則2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
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三)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四)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
如僅錄取
前3名,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
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
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
;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
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
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
教育局備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
見或說明之機會。
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
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
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獎勵:大功每次加4.5分,小功每次加1.5分,嘉獎每次加0.
5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4.5分,小過每次扣1.5分,警告每次扣0.
5分。
3.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功過相抵
後,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基本分3分,相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
予0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
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
修正。
柒、「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定義:指國中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
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
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
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
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
徑類)等。
二、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
,每學期滿16小時(節)以上,並經教師評核通過者計2分。
捌、「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
參與之機會。
二、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
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
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
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
之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
校列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
,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
參加後,始得採計。
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
止)服務時數,每小時以0.3分計。
玖、「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
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如附表1)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
、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
分標準予以計分。
(二)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四項均無(或僅一項)達門檻者,得4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6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50以上者,得8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75以上者,得9分。
5.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85以上者,得10分。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
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
益,以4分計。
(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
之學生,以4分計。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
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檢測單位。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
日止)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
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
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
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附表1-門檻標準
拾、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競賽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
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比照競賽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二、獎勵紀錄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
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
原則辦理。
三、社團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
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比照「社團參與」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四、服務學習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
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比照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五、體適能採計,應自行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比照「體適能」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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