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理蕃」警察體制和霧社事件〈上 ...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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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討伐」之名而侵入「蕃地」,也受到「蕃害」的抵抗。

因此「蕃人」「蕃地」的行政就移交給蕃務警察(以後稱理蕃警察)管轄。

從中央機構來 ... 桃園山區守護員大雄的部落格這裡記錄了我在桃園進行社區文化資產守護及文史踏查的點點滴滴!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04011229臺灣總督府「理蕃」警察體制和霧社事件〈上〉?導覽資料臺灣總督府「理蕃」警察體制和霧社事件(摘自近藤正己著作、張旭宜譯) 一、理蕃體制成立:臺北文獻直字第111期84.03.25 (一)征服「另一個臺灣」:    日本甲午戰後,獲得臺灣這塊殖民地,但並未隨著外交儀式《馬關條約》簽約而完成。

廣為人知,臺灣割讓前夕成立的「臺灣民主國」與風起雲湧頑強的抗日激烈程度,遠超過日本明治帝國想像之外。

所以日領臺灣第一任總督樺山資紀到第四任兒玉源太郎為止,必須專注於臺灣西部平地漢人進行軍事鎮壓活動,以維持臺灣統治與治安。

   而在臺灣,異於漢人另一支族群系統之原住民,早已形成不同型態多元社會。

臺灣原住民日領初期概區分為泰雅、賽夏、布農、鄒、排灣、阿美、雅美(達悟)七種族,因種族之差異,其語言,生活形態、及以風俗習慣等亦異。

其中阿美族的居住區與平地人有重疊混居,雅美(達悟)人則在太平洋上的蘭嶼小島過著較原始的生活,與其他族群沒有接觸。

其餘的族群則住在臺灣較高的山地。

臺灣總督府在面對臺灣多型態複雜民族的特性,為求有效統治支配領域擴大,初始全力強力鎮壓與消滅平地反抗游擊隊勢力為主;另一方面避免與原住民為敵,因而暫時以柔性方式採取「撫綏」方式為對策。

   鎮壓「平地」抗日力量後,兒玉源太郎採取的「對蕃方針」是「蕃界的原民頑蠢愚難馭,無異野性禽獸。

如對之饗以酒食,加以撫育、循循善誘,經長時年月後,應可達到某種進化程度。

但此時為經營新領土乃是急要之事,絕不准如此緩慢姑息手段。

宜速銳意以期絕滅前途之障礙」。

急著經營新領土的臺灣總督府,所構想的理蕃政策,絕不是誘導「和野性禽獸無異」之「蕃人」的緩慢、姑息的手段,而是將之加以迅速「滅絕」的政策。

此「滅絕論」經奉命提出理蕃政策的總督府參事官持地六三郎加予修改。

持地雖認為「蕃地」是利源旳寶庫因而要「處分蕃人」。

但滅絕論「不但要動員帝國軍隊,事態並不穩當;而且損兵耗資,不是上策」,因而提議在研究「蕃人」、得悉「蕃地」的情形後,採用「先威後撫」的方針。

   於是臺灣總督府開始探討「蕃人」和「蕃地」政策。

即「理蕃」政策。

佐久間馬太總督從1910年起進行五年的「北蕃」討伐,及在此時之後宣示「理蕃事業成功」的宣言中,皆表明此時採用的「撫綏」方針都是踏襲以往「先威後撫」的方針而來。

   佐久間的「理蕃討伐」,一般而言是以下列秩序實施。

首先是發出歸順勸告,其內容是要求原住民絕對遵守官廳命令、禁止進入隘勇線內,若不服從歸順勸告,則一方面不准鹽和槍械的流入,一方面徐徐推進隘勇線,開山嶺、設道路、刈草木、做射界、設電網、建築碉堡,並於必要地配置火炮、地雷等。

接著投入武裝的警察和軍隊,一旦原住民無法抵抗而歸降,便收押其生活與槍械。

1915年(大正四年)槍支收押量達到一萬四千挺,但因槍支是狩獵生活不可欠缺的工具〈榮譽〉,所以收押槍支極為困難。

而且任職九年總督佐久間的「討伐」並未「征服」全臺灣。

以「理蕃史上最後才歸順」而聞名的高雄旗山郡布農族瑪后社,其頭目拉后阿雷帶領兩百餘名族人,在當時高雄州廳大門舉行歸順式,其時間還要拉到1933年4月22日。

距佐久間的「討伐」已過二十多年了。

   沒收槍支後,軍隊便撤離(日俄關係交惡期時警察自理)。

執行歸順條件的作業則交由山地警察負責。

警察開鑿稱為「蕃地道路」或「警備道路」的道路,沿著道路陸續設置警察官吏駐在所、警戒所、分遣所。

(二)理蕃警察機構形成:    原住民的槍支被收押後便成為由警察管轄的蕃地,在「討伐」前是由「殖產部門」管轄的(前因珍貴樟腦原料之故)。

總督府於1899年開始實施專賣制,以製腦事業為主要財源,所以第二年便以「關於佔有蕃地之律令」中規定:「非蕃人,不論以任何名義,均不得佔有、使用蕃地或為他項權利目的」,立刻將「蕃地」國有化。

但是,以「討伐」之名而侵入「蕃地」,也受到「蕃害」的抵抗。

因此「蕃人」「蕃地」的行政就移交給蕃務警察(以後稱理蕃警察)管轄。

從中央機構來看職掌警務局理蕃課中有監察、整備、授產、教育、衛生、交易、蕃地開發六股。

在地方上則設置由警務局直接指揮的州、廳理蕃課。

於是「蕃地」行政完全一元化管轄。

   理蕃警察機關的末端是駐在所。

平地警察的末端是派出所;平地從鎮壓抗日鬥爭後的1902年左右開始,派出所也縮小到和日本本土一樣,以配置二名巡查為標準,而以政策性地調整將派出所分散配置,在各地方建立警察網。

相對地,山地警察機關的情形是:在佐久間階段「討伐」後(1914?),駐在所數為202個,以後持續激增,1917甚至達到高峰,有831個;所以可說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高張著警察網。

以後駐在所數目雖有減少,但並不意味管理體制縮小,從警察職員人數持續增加來判斷的話,應為警備體制組織標準化了。

因為從這時期開始由近的「集體移住」推展,而得以對原住民族群集中式管理和監視。

而且各個駐在所成為經由道路、電話連接網路樞紐,蕃社就包圍在其中。

一般的駐在所都設在可以鳥瞰蕃社的小山丘上,配置三名左右的警察官,管理二、三個蕃社。

「後藤新平」著作曾評斷臺灣警察:「他們是總督府的手腳,直接和人民接觸的是警察;人民耳目所及的官吏,也祇有警察」。

與日本本土單位面積比較,臺灣的巡查人數編配比高於日本本土,促使一個巡查所監管人數就比日本少。

這顯示警察對百姓的監視更綿密。

再者,比較平地和蕃地的警察官:1931年時,一方里的平均巡查人數,平地是3.4人,後者是2.0人。

巡查平均負擔的人數,平地是963.1人,山地是57.5人。

對於佔臺灣一半的面積的山地原住民地區,竟投入如此大量警力。

雖然巡查不能完全配置在臺灣一半面積的蕃地上,但大致上作為末端統治機關的駐在所已形成為一個完全對應原住民部落旳監視系統。

   日本殖民地警察,特別是臺灣的警察,與日本本土有兩個不同的特徵。

第一、匪徒刑罰令以外,尚有罰金及笞刑處分例、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臺灣違警警例等日本所無的嚴酷的彈壓法令。

郡守、支廳長、警察所長等。

可以馬上裁決違警罪和一部份的輕罪。

這種犯罪即決例也是在殖民地才有。

另外也有連座處分的保甲制度。

當然,治安警察法和治安維持法一在帝國議會通過,殖民地也馬上適用。

因此,在殖民地的高壓法令,較之日本土更加重重嚴密。

而這些嚴苛立法對象彈壓對象是誰呢?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是「本島人」,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是「本島」與「清國人」,保甲制度是「本島人」,在此對付異民族統治的彈壓法令的基礎上,允許苛酷的殖民警察的存在。

   第二特徵是警察和地方行政的末端具有緊密關係。

密切到如果沒有警察的話,就難望地方行政運作順利。

掌握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的臺灣總督,也是須要經警察才能,將其專制體制,強力地推行到地方行政基層。

警察官除了負責戶籍之外,還要介入道路橋樑修築、水利、催促納稅、製腦事務、獎勵日語、農會事物、獎勵畜產、郵政事務、提供勞力,使殖民地行政事務順利進行。

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警察來幫助使這些行政事務得以順利進行的話,殖民地統治是不可能的事。

   那麼,理蕃警察被賦予怎樣的權限呢?平地的彈壓法和治安制度是否適用呢?不,在山地行政上與平地切開,「普通行政諸法令,不行於蕃人居住之地」,而「以特殊的法令,特別是特有警察法令行之」,所以蕃地在法律上是「特別行政區」。

這可解釋為:因為平地的彈壓法沒有在山地實施,所以賦予理蕃警察很大的權限!也就是說理蕃警察握有對原住民族的生殺大權了!    就執行面而言,理蕃警察兼理了所有的行政工作。

也就是說,警察官既是學校教師、也是醫院的醫生、授產機關的技師、交易所買賣的負責人。

理蕃警察可以說是最能體現推助事務精神;掌握生殺大權、又以日常生活的指導者君臨被統治者的警察,便是殖民地警察的終極目標。

一、理蕃者和政策 (一)理蕃警察官的培訓:    臺灣總督府早期需要大量的巡查,員額招募嚴重不足。

因而于1897年設置直屬於總督府的「巡查看守教習所」。

翌年擴大規模改為「警察官及司獄練習所」(以下簡稱練習所)。

為何如此做,除了養成巡查員額嚴格不足外,在言語不通、風俗習慣、法律觀念都不一樣的殖民地,也有必要培養異於日本國內特種警察。

警察官有平地勤務和蕃地勤務,其錄用及養成方法也各不相同。

根據巡查採用規則,雖然巡查原則上採考試錄取,但比之平地勤務更受到忌避的蕃地勤務巡查,則在日本本土選用巡查、軍人、憲兵等此類的人,給予免除學課測驗的優待。

採用後,練習所中的一般學科也都免除,經一週至一個月的持槍教練、蕃務警察概要等速成教育訓練後,便分發到蕃地去任職了。

而幹部也於1911年公佈的「從事蕃務之臺灣總督府警視特別任用令」中明定「特別採用具有軍事素養者(專指日本人)」,因此理蕃警察官從幹部到巡查都為軍隊經驗者所佔。

   根據1931年的統計,1836名理蕃警察官(巡查長、甲種巡查、乙種巡查)中的民族籍構成是日本人94.2%、平地人2.2%、原住民3.6%。

編配在蕃地的僱員2835名警手中,則日本12.6%、平地人49.3%、原住民38.1%。

因為甲種巡查以上是單獨執行任務,所以駐在所皆以日本巡查為核心,平地人和原住民的警手則明顯只是補充日本人巡查之不足,充為其助手而已。

   巡查晉升時就要回到練習所再教育。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大正初年的蕃務所屬警察官乙科練習生的教科課程:「出操、兵器、行軍、擊劍、操砲等術科佔了一週四十小時一半以上,還有一週十小時的「土語」,及其他衛生、講話、服務(含警察法)」等。

   與平地勤務相較,理蕃巡查並沒有教授憲法、刑法、行政法規,反而多了軍事訓練的術科;這表示理蕃警察官的任務乃是以警備為先與監視原住民為主體;職務也分配規定監視區駐在所等,巡邏任務。

警部和警部補從服務上的經驗執行操練和火砲的操作法、警戒與防禦方法等警備員的訓練。

巡查和巡查補的工作是從事擔任管區的巡視和隘勇的監督取締。

   「土語」也是殖民地警察不可欠缺的。

總督府自領有殖民地起就體認到,不可欠缺通曉當地語言的巡查。

練習所「福建語」的課程使用《臺灣語教科書》,到1944年止共修訂十一版。

戶口調查、巡邏、清潔檢查等都是此項教材中會話的重點,熟悉這些,警察官在執行公務上便感覺方便。

「原民語」的情形如何?清朝時代依靠「通事」來譯通,但日本卻認為這些漢族通事「居中牟利」遂將之排除。

因此獎勵警察官從事「原民語」研究外,同時編纂「原民(蕃)語」,陸續出版《排灣語》、《阿美語》1909年、《布農語》1910年、《抄本太魯閣語》1914年、《臺東廳蕃語集》1914年、《北蕃語辭典》1918年。

收集語彙也是理蕃警察官等的工作;蕃語辭書類的發行時間與討伐時期大致重疊。

由此可知,隨著接觸度的深化而使這種工作變得順暢。

   練習所的蕃語課程是否使用教科書一事不明確,但總督府對巡查實施語言鑑定「甲種(繁瑣事項能通曉)與乙種」。

持有合格者,平地勤務的「內地人」巡查當中,臺語與客家語合格者,甲種佔7.5%、乙種佔38.9%。

同樣,山地勤務巡查的蕃語合格者,甲種2.5%、乙種31.0%。

甲種合格率顯著偏低,可能原因受限語學設施和教材,但泰雅族等以「凶悍」聞名的地方理解率卻是出類拔萃的高,可能係師資上泰雅女老師中野「亞優滋伯烈」教學相長有關。

   警察官理解語言是偵知蕃情,特別是探知異民族不滿所必要的。

1933年原住民和平地人(包含居住在普通行政區的原住民)的就學率,分別是64%與37%。

警察官語言理解率低,應該與強制原住民學習日語有關;或許意味著,原民高就學率和警察官的語言理解狀況之間或許有連帶關係。

   練習所中的教科,幾乎全為軍事訓練和「土語」,理蕃警察業務所應有的教育、醫務、授產、交易等科目當中,僅有「衛生」接受訓練,此外亦無教授其他課程。

例如以教育來說:警察官駐在所設置修業年限四年的蕃童教育所作為初等教育機關,教育所長由警部或警部補擔任,巡查擔任教育工作(老師)。

對教育所師資的任用是採用「有教育經驗者,或對之有興趣者,比較高學歷的巡查」兼任,但那也不是警察主業,才來擔任教育工作者。

不只教育對於理蕃警察官,並未給予撫育有關各方面的專業知識。

   理蕃警察官的任務是在維持強力軍事鎮壓;同時,撫育是理蕃警察的兼職而沒有超出其裁量範圍,所以具有施行軍事壓制之一貫業務的意義。

(二)生產手段的遞奪    臺灣是日本第一個殖民地,因此當初對殖民地政策尚無定向,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但在理蕃政策上,基本上是源自對付「北海道愛奴人(日本原住民)」的明治初年的政策,認為愛奴地是「皇國北門要衝之地」,故遞奪其土地,而在北海道設置「開拓使」。

禁止愛奴人女子刺青、禁止男子戴耳環,同時獎勵學習「語言」、「文字」,「對開墾的土人提供家屋、農具」;這種對愛奴人的勸農定耕、定住政策,在北海道廳所立案的「北海道舊土人保護規則案」、「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案」也承繼下來了。

第二次山縣內閣並向第十三屆帝國議會提出「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

該法第一條:「對於北海道舊土人,從事農業或欲從事農業者,每戶得無償給予一萬五千坪以內的土地」。

此項「舊土人保護法」表現出愛奴人既然是帝國臣民則必須保護之,將愛奴人編入以「一視同仁」為口號的日本帝國的態勢。

   在此要留意的事,賦予愛奴人近代土地所權時,以農民定耕作業化為附帶條件。

遞奪愛奴人的生活手段及強制其生活型態,也都被引用來對付臺灣原住民。

   首先,就土地被遞奪來檢討。

臺灣原住民將土地視為祖先的遺寶,不許分讓他人,他們雖營山田燒墾農業,生產粟米等穀類。

但現耕地固然不用說,即使休閒地也有佔有者,狩獵地則是由各部族來決定權屬範圍;泰雅族的土地屬部落所有,排灣族的土地屬部落中的頭目所有,地權因部族而不同,但並不是沒有所有權的觀念,只是沒有近代的土地所有權型態罷了。

日本以無主地國有化的原則遞奪了愛奴人的土地,對臺灣的蕃地也要以無主地的方式來處理。

與美國對印地安土地以形式上的買賣方式處理全然不同。

   根據小島麗逸的研究,土地遞奪分為二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以隘勇線迫近,縮小原住民的佔有區域,納入線內,並將之編入普通行政區。

第二階段是強制移住及包圍。

第一階段據說已圍入了16至17%的蕃界,並將之編入普通行政區。

在此要談的問題是大規模土地遞奪,這是在佐久間「討伐」以後。

   臺灣總督府在1900年以「關於蕃地佔有之件」,單方面禁止非蕃人佔有與使用蕃地,將漢人實質從蕃地趕出去。

以蕃地為警察管轄,嚴厲取締人和物的出入。

接著總督府在1910年規定「蕃人蕃地」:「根據蕃人蕃社的歸順狀態,沒有特別置於理蕃統治之必要,或根據其智力及生活程度觀察,與普通行政下之一段土人得相同權利及負擔義務而無障礙者,其蕃人應置於普通行政支配之下」。

換言之,「蕃人蕃地」的統治型態是以對有無警備必要,文化程度、承受納稅負擔的生產力為基準。

   其次,必須看「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中,「無償下付」的土地,在臺灣是怎麼進行的。

自1915年起,進行十年的林野整理計畫,殖產局從林業行政上的主張將「蕃地」分為「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

其中的「準要存置林野」通稱為「蕃人保留地」(或稱「保留地」)。

此保留地,在1928年10月,經由殖產、內務、警務局的合議決定,一人給予定住地零點二公頃,耕作地一點八公頃,柴薪採取用地零點五公頃,牧畜及其他產業增進用地、災害預備地零點五公頃,合計三公頃。

與「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決定性的不同是,保留地只被定義為「蕃人生活上必須保護之地域」,並無「無償下付」這一點。

   從1930年開始花了八年時間從事的「蕃地開發調查」,在理蕃課和現地警察官會同進行下,以「蕃社」為單位選定水田及山田燒墾農地,查定原民「安定生活的必要面積」為二四三、六六五公頃,一人平均是二點八八三公頃。

總督府本來預估原住民「應佔有面積至少應有四四點五萬公頃」,所以多出這二十萬公頃就可以予以沒收了。

   於是,在保留地實施「集團移住」計畫,將他們驅離祖先所傳下來的土地。

集團移住開始於1919年左右,當時的目的是在於集中管理警備方便管理,移動距離短、規模較小。

自1925年以後每年都有數萬圓的集團移住預算,對象也擴大到所謂「奧蕃」。

「奧蕃」是指居住在離駐在所遠、交通不便,標高在五千尺以上的峻嶺險崖深山的原住民。

另外採取散住型態的布農族等「難期官意徹底」的原民也是實施對象。

   今以新竹州的「奧蕃」為例來看集團移住的實況。

1924年冬天起,由於天候不順,新竹州大溪郡的作物歉收,「奧蕃」更因飢荒而出現餓死的慘狀。

新竹州趁此機會,提出使佐久間徹底「討伐」時,以精悍聞名的Kinazii群〈奇那基〉和Malikowan群〈馬利克灣〉交出槍支彈藥,並使這兩互相敵視的兩部落和解,甚至兩者之集團移住等一舉完成計畫。

為順利進行這些計畫,首先採用了三十名壯丁為警手,並以兩名泰雅族出身的公醫(渡井三郎、宇都木一郎)為前導派遣巡查遊說各部落。

接著出動新竹州知事、警務部長、理蕃課長、大溪郡守、郡警察課長、警察職員總動員,勸誘並使之承諾移住。

   在1925年10月15日實施的移住宣誓式上,Kinazii群〈奇那基〉47戶244人和Malikowan群〈馬利克灣〉44戶194人,被集合於竹東郡東稜駐在所,郡守發表訓示要原住民不要主張舊慣之土地所有權,同時要原民遵守以下的命令條件:1、不許回舊社、不得轉移他社。

2、家屋、農耕都須遵從官方的指揮。

3、不許濫伐、焚燒樟樹等。

4、需通過駐在所人員才能與蕃地工作人員交涉。

5、利用竹林授產。

6、嚴守兩群和解。

等六項目。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誌》第五篇1938年P1030頁。

   從警察的行動來看此次移住,從移住地的選定、人數、經費等都由警察計畫、說服、實施。

此時期居間斡旋者,都是找泰雅族出身的「公醫」、「警手」。

有世仇關係的Kinazii群〈奇那基〉和Malikowan群〈馬利克灣〉的人數也大約相同,使人不得不預感以後警察的「指導」方法。

移住地的房屋也都是在警察的指揮下建設的,並且不是建蕃屋,而是建日式平房、土牆、茅草屋頂,或建築「改良蕃屋」,在打破陋習之名目下大大改變了傳統式的居住生活。

因為不管在原居地或移住地都出現了製腦作業員,又因為嚴禁亂伐樟樹等,可知山地開發業已開始,為了山地開發更使移住成為急迫的事情。

   由原住民這一邊來看的話,雖然新竹州的原住民被認為是「北蕃中屈指可數最為凶狠泰雅族」,而此兩社從押收槍支到移住為止只花了四個月的時間。

槍支收押無疑削弱原民抵抗力;但因飢荒而欲求肥沃的土地,對快速決定移住具決定性的影響。

這兩件事情都使移住進行得較為順利。

   一般而言,集團移駐前會對移住地詳細調查,而以保安費、撫育費的名目向地方廳要求預算。

這些項目主要內容費用是開墾水田與水圳授產、家屋建築、移轉及給食、飲用水設備、農具、預防瘧疾蚊帳等等費用;其中授產費佔經費總額的一半以上。

   集團移住進行順利多為是「移住土地較平坦與肥沃」,只是因而臺灣西部山地肥沃之地迅速減少。

1934年3月警務局與各州廳召開全島理蕃事務會議中,決定「不得不做成移住地不一定要在平坦的土地」。

由於肥沃地減少,有時也進行在已有移住者之地上再「插入」新住者:這時候卻有先住者主張有優先權,先住者如移民之間對於土地使用面積和土質之優劣發生問題,而後來的移民感到明顯不公平,先住者依舊慣例主張向後來者徵收「佃租」、「獵租」。

有警察報告:「在地原民對既定蕃人保留地,並沒明確概念」、「他們並不充分了解官方施行的所謂蕃人保留地的界線,是怎麼一回事」。

臺灣總督府雖劃分保留地和非保留地,也只是圖面上的作業。

對原住民而言,「集團移住」無異只是征服者的土地沒收。

因此,原住民對「集團移住」屢有激烈的抵抗,這種風雲湧起抗爭一直持續到1914年。

  「集團移住」的事實和美國強制印地安人轉住指定居留區是一樣的。

「集團移住」不單意味著土地的收奪,它是將原住民的故鄉及生活方式,甚至從根本阻斷了。

就此意義來說,可以把「集團移住」視為是「征服」大功告成或許比較恰當。

(三)農作的育成    以山田燒墾農作和狩獵為生業的原住民當中,也有如北部泰雅族陸稻裁培的。

但一般來說利用斜坡地種粟。

臺灣總督府領臺後,對原民說:「我天皇政府對耕種土地,要獎賞勤奮農業的人」,在支配統治前就明確打出了農耕化民的方針。

佐久間所謂的「先威後撫」的「育撫」,具體來說就是「授產」其方法不是要增產原住民先前耕種的粟甘藷、陸稻等,而是原民們所不知道的水稻。

   警察官之間早有「吃米的蕃人不反抗」的流言,呼籲水稻耕作必要性。

培養柔順民的捷徑就是獎勵水稻作,這是警察官經驗談。

使他們變為「順從的農民」是警察官所希望。

加之,日本警察官大多是九州、中國、東北方面出身的,而且是農家子弟出身的,從此也可體會總督府的採用水稻普及政策。

   在山地開闢耕地,必須在斜坡地山腰開闢畑和梯田,尤其是水田,需階梯形梯田,耕地預定地表土應預先挖掘整平、邊坡加固強後即成。

這種田地的開墾、灌溉用水圳開鑿作業及水田闢建等技術指導,都是警察官來做,這是被當作敎化之一環。

臺北州的理蕃警察官集合蕃社壯丁舉行「蕃人會議」,就是發表「產業的改良及獎勵」主題,有關水田及定地畑作的獎勵、造肥、施肥、農具及種苗的改良等等。

   學校方面怎麼樣呢?在警察官駐在所設置的蕃童教育所修業年限四年,擔任教育的也是巡查或其妻子。

根據1908年的「蕃童教育標準」,選修科有手工、算數、習字、唱歌。

耕作技術的目的是「改進現今蕃人的耕作法,引導其漸次定耕,而且獎勵生產蔬穀及重要水果,畜牧養禽」。

同時還列有深耕、施肥、新種類的耕種飼育、接技、灌溉、收獲調查改良、買賣管銷等教學。

根據1928年的「教育所的敎育標準」,在教育所設置農業實習地,以平均兒童一人有十坪以上耕作為努力目標;重視農業的政策更加明確。

    1930年開始,在各州廳設置以研究、指導水稻及定耕的產業指導所;並且每數個蕃社就有一個苗圃(以後的「指導農園」),傳習農業技術。

各州廳也設置農業講習所,由州廳理蕃課選拔十七歳以上的優良壯丁,除了農業指導的目的外,更要培養堅實的農民。

   教育所和指導所要培養他們由原來粗耕農業轉變為集約式水稻農民,總督府也期待他們成為蕃社的指導中堅人物;他們將授產技術帶回蕃社,但在蕃社沒有發言權的年少者,要將學校中所學得事物在部落中實行有實際的困難。

阻止他們轉換蕃社中傳統的農業技術是蕃社中的舊慣秩序;此時駐在所的警察官,特別是負責授產的警察官便負責蕃社的農園指導。

在這樣壓力下,才使得學得農業新技術的青年人得以實踐水稻及定地耕;這不但帶來了蕃社中傳統的農業技術的轉變,從而也影響了蕃社內權力結構的關係。

   那麼,授產政策是否造成了日常生活的變化呢?最早在吃的方面變化的是阿美族。

阿美族因為住在普通行政區域,在日常生活上最早出現日本化。

根據1930年三月到六月花蓮港廳支廳長、校長、莊長、區長報告而彙集的「阿美族教化指導的基礎調查」,居住花蓮港廳的農業收入佔總收入的72.6%,耕地數平均一戶一點四二甲(一甲約0.76公頃?),其中水田比例又佔53.0%。

他們在食物從以往的粟和蕃薯變為水薯的混合粥、蒸薯、米粟混合食。

以前用粟米來釀酒,如今亦使用米糧來釀造,所以產生米的不足。

雖然如此,他們生產的稻米仍有三分之一賣給平地人,但副食如鳥獸肉、生魚之類卻可自行獲得,不須另購。

   警察局管轄的蕃社,雖沒有阿美族那麼高比例的水田率,但到了1941年時,水稻的收成量卻已過粟,成為穀物類中收獲量的首位。

新竹州常吃米的原住民,在1939年的比率高達71%。

以此類推,可判定警察局管轄的原住民應該也和阿美族走向相同的路。

水田及定地旱作帶來食物生活變化,也慢慢地影響日常生活的變化。

二、霧社事件與理蕃體制的動搖: (一)郡警分離問題的發生    平地在第一世界大戰後,始展開反對殖民統治的臺灣議會設置運動。

首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以地方制度改革的一環,開始實施郡守警察權制度。

田總督意圖明確,認為萬能的警察官在地方行政上無法順應民族自決高漲的新時代,於是要以文官的郡守來掌管地方警察權。

在這理念下,理蕃警察也劃入郡守的指揮權限之下。

   這種郡守警察制度以州知事為首的大多數內務系官所贊成,但警察內部則因為不滿而不斷喊出「郡警分離」。

但問題本質:「實際上以助長行政之名而高度深入一般行政的警察之體質,即是殖民地警察問題」。

因此,民族運動在提到地方自治時,殖民地警察當然成為箭靶了。

   1929年是抗日運動達到最高潮的時候,此時臺灣共產黨領導的農民運動及臺灣民眾黨領導下的臺灣勞工總聯所發動的勞動運動蓬勃發展,總督府當然憂慮此種警察制度。

該年七月,臺灣總督石塚英藏一到職,就任命石井保警務局長和石黑英彥內務局長調查郡警分離問題。

該年底警務局所擬定的郡警分離案,在總督府內部大體得到結論。

   臺灣總督府「郡警察機關分離的理由書」,舉出五項分離的理由:「郡警分離是確立警察權的緊要之事」、「斷行郡警分離是整飭官紀上緊要之事」、「匡正行政組織系統,以期靈活處理,增進效率」、「若採用本島人郡守,便有分離的必要」、「增進自治的訓練」。

依這些理由可以很明白看到,警察最感焦慮的是確立警察權一事,因為「援助助長事務,使徒疲於奔命,不能專心達成警察本來之目的」。

   那麼,郡警分離後,理蕃警察會有怎麼的變化呢?總督府「郡警分離具體策劃」的要旨舉出整理對象的助長事務有戶口事務、保甲制度及理蕃事務,尤其將理蕃事務當作郡警分離之實際問題中「最緊要考慮者」。

而且分析現況為「近來蕃地開拓之實績顯著,蕃情顯著歸於平靜穩定」。

   向來理蕃的最終目的是,期望化育蕃人廢除特別行政。

然而,將之與普通行政區別。

甚而將助長行政事務的一切均由警察掌管,是為了要有制壓強制的實力背景,而在權宜上所做的變態行政組織,隨著蕃地開發,早晚要撤消蕃界,而將之納入正常行政系統的性質。

   這裡明顯的指出,撤廢理蕃是最終目的,理蕃只是往普通行政的過渡性存在。

理蕃之所以必要是為了維持軍事制壓,現在亦已沒有必要。

基於這種現狀的認知,提出廢除,警務局及各州理蕃課的提案,有關蕃人授產、蕃童教育、蕃人敎化及腦務事務等都屬郡來管轄;有關蕃地的治安維持、蕃地衛生事務,則向來一般是屬於警察的權責;蕃地道路的開鑿、蕃地建築的改築修補、蕃地交易事務等,則由郡、警察雙方共管。

   對於臺灣總督府這種郡警分離案,在拓務省以拓務大臣松田源治為首,形成了反對分離案的陣容。

拓殖省一份非正式的「關於郡警分離之文件」,反駁了總督府的意見,認為,郡警分離論之根本點在於助長行政與警察行政事務之分離。

而欲達此目的,應以修改地方自治制度為適當,並指示「應儘量避免與本島人之權力對立」。

即恐怕郡與警察分裂後,將使郡行政「無力化」。

同時,對於廢止理蕃課,則以「蕃地行政要如何處理呢?像這種臺灣統治上的重大事項,不應如此輕率地變革」,而予以明確堅決反對。

   拓務省的反對論,是以總督府要同時遂行郡警分離與廢止理蕃行政。

在此點上被指摘的總督府雖力陳從警備為主、撫育為輔的理蕃方針,轉為警備、撫育並行的理蕃方針之必要性,「只有過是以郡警分離為機會一併進行」,但仍無法說服反論。

但總督府並未讓步,在1930年的年度施政「將郡警分離列為最重要政策與編列預算」。

結果這種高姿態奏效,拓務省也不再反對,而且也順利通過大藏省的審查,隨後送交議會同意程序。

(二)霧社蜂起與彈壓    1930年10月27日天未明時,霧社原住民十一社的mahebo、hoogoo、loodofu、suuku、boalun、talowan等六社,參加了由mahebo的莫那魯道領導,殺害日本人134名的霧社事件(其中兩漢人被誤認為日本人)。

臺灣原住民雖沒有發展本身的文字,而紀錄此事件始末,但有關霧社事件的「生還者的口述歷史」依原意出版了。

這或許可以讓我們瞭解到此事件未知的事蹟,並略窺見原住民精神世界的一端。

事件的發生起因是由被殺了兩親兄弟,官憲視為不良蕃丁的hoogoo社的piho‧walisu與毆打吉村巡查的總頭目之次子basao‧moona兩人意氣投合,到各部落遊說「下層階級」起來「殺掉日本人」。

他們原來預定利用1929年的聯合運動會機會起事,但因「全部的人不積極」,將這計畫作為機密被保存了一年,直到翌年才再起事。

   殺害對象並不限於警察官,只要是日本人就殺,正如一場和日本的「戰爭」。

選定聯合運動會的日子起事,是除了留守駐在所的人外,所有日本人都會聚集參加。

起事之際,口號:「只要是內地人,雖是小孩也不要放過,不殺本島人」、「日本人皆殺,本島人不殺,埔里的內地人也皆殺」;襲擊駐在所時,並不加害漢族警手及原住民警手。

這些事實可以判斷得知。

   臺灣總督府在警察官隊之後,要求臺灣軍出動,使用飛機、機關槍、毒氣等近代最新武器來鎮壓。

另外,翌年四月二十五日能高郡警察課長等人唆使曾予協助日本鎮壓行動的「友蕃」襲擊被捕獲收容的「保護蕃」,手無寸鐵的210人遭到殺害,此為第二次霧社事件。

餘生的「保護蕃」被移住到「川中島」,在那裡有不少人因為對生命失去希望而自殺。

經過一年後,警察還逮捕32名起事者,這些人全部「冤死獄中」。

總督府徹底虐殺黑暗的報復手段難以筆墨形容。

   霧社事件完全粉碎了郡警分離。

鎮壓霧社事件之後,石塚英藏說明事件的原因:「這不過是少數蒙昧之徒,不識大局情勢,為某些不平不滿所驅,竟而輕舉妄動,加上血氣方剛之輩的附和鼓動,而惹起的意外事件」,強調此為偶發事件。

但這件震撼臺灣及日本國內的霧社事件,最後卻逼得以總督為首、民政長官、臺中州知事、警務局長的辭職。

在第五十九屆帝國議會中,以霧社事件的責任歸屬問題追究石塚前任的川村竹治企圖廢止理蕃課、變更傳統理蕃政策的總督府及民政黨內閣。

在這此情況下,郡警分離已是難再重見天日了,廢止理蕃課的計畫也完全煙消雲散。

霧社事件不只埋葬了理蕃課廢止案,還大大震撼理蕃警察官,理蕃體制面臨了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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