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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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CSPF標示值,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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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應依CNS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以 下簡稱CSPF)實測值,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前項CSPF實測值不得低於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 表一),並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附表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 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表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 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 驗室作成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 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 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時,應附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附表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四-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CSPF標示 值,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所申 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附表五-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 附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無風管 空氣調節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前項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僅得依等比例放大。

附圖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於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或張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 七、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圖形 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

如無風管空氣調 節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CSPF標示值及能源效率 等級。

附圖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使用於產品型錄上) 八、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九、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無風管空氣 調節機銷售數量。

十、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 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 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CSPF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 九十五以上,且符合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 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 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理法第 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中央主管 機關並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 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系 統。

十一、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總數量 ,每一萬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一萬台者,亦檢查一台;惟中央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十二、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生效後,符合該基準所規定第一階段能源效率比基準之無風管冷氣 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製造或進口,且具有下列情形 者,得繼續適用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生效後 之規定,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獲 得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

(二)無風管冷氣機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且額定電功率大於三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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