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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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暨節省本署所屬分署
(以下稱執行機關)管理人力及經費,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同意
他人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代為整理維護環境(以下稱綠
美化案件),但有下列情形者,應分別符合其規定:
(一)有占用情形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地上為花草樹木,經占用人申請及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並切
結願將花草樹木贈與國有及負責維護該花草樹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