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最新→「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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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收養B子係屬無效。

2.甲與B收養關係為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仍. 為有效,民法第112條定 ... 考前命題 Home 106年最新→「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   17-1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3555-01  17-2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3555-02  17-3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3555-03 四三、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A。

嗣後,甲與丙通姦,生下一子B。

甲為了照顧B於是收養B為婚生子女,帶回家中共同生活。

甲突然心肌梗塞而死亡。

試問:甲之繼承人為何? 擬答: (一)B為甲之繼承人: 1.依題意,B子與甲為直系血親關係,民法第1073條之1①定有明文,故   甲收養B子係屬無效。

2.甲與B收養關係為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仍   為有效,民法第112條定有明文。

依題意,甲將B子帶回家中共同生   活,符合民法第1065後段之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3.故甲與B為婚生子女關係,係B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   1138條①規定,得為甲之繼承人。

(二)A的為甲之繼承人:甲乙夫妻關係存續中育有一子A,故甲與A為婚生子    女關係,故A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①規定,得為甲    之繼承人。

(三)乙為甲之繼承人:甲乙為夫妻,乙為當然繼承人之地位,民法第1138條    定有明文,故乙為甲之繼承人。

四四、甲中年喪妻,有一子A,A有一子C。

乙中年喪夫,有一子B。

其後,甲乙結婚,婚後甲收養B為養子,被甲收養前,有一子D,年僅五歲。

某日,A與B吵架,B持竹棍毆擊A,致腦出血死亡。

B經法院以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

試問:甲死亡後,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擬答: (一)甲與其子關係: 1.甲與A子關係:  (1)甲與其前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民法第1061條定有明文,故    甲與A子為婚生子女關係。

  (2)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甲與A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關係,甲與    C為直系血親二親等關係。

2.甲與B子關係:  (1)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乙與B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關係。

 (2)民法第969條規定,血親之配偶,成立姻親關係。

依題意,甲與乙    結婚,故甲與B為直系姻親一親等關係。

 (3)民法第1073條之1第二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    在此限。

依題意,甲與乙結婚後,得收養B子為其養子,故甲與B子    成立擬制血親關係。

 (4)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原則採完全收養制度。

   依題意,甲收養B子前,B子有一子D,基於完全收養制度之理由,    故收養效力及於未成年子女D,甲與D為直系血親二親等關係。

(二)甲之繼承人: 1.甲與乙結婚,乙為甲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乙為當然繼承人   之地位,得繼承甲之遺產。

2.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同法第1140條規   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得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依題意,先於甲死亡,得由C子代位繼承之。

3.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B故意致A繼承人死亡,B喪失其繼   承權。

同法第1140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其繼   承,得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依題意,B喪失繼承權,得由   D子代位繼承之。

(三)甲之遺產分配: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第1145條第一款規定,甲之遺產    由乙、A、B平均繼承之。

惟A、B已由C、D代位繼承。

故乙、C、D各繼    承甲之遺產三分之一。

17-3民法(總則.親屬.物權.繼承)-地政-35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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