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法各論》 -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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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債總的契約法一樣: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消滅(清償、終止或解除),這三個階段,是債法共通的學習方式,這樣有沒有非常的~吾道一以貫之?  13.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法各論》-全國最專業法律輔考教育平台!高點法律網,   高點分班 課程介紹 新班開課 學程規劃 面授/網院VOD/數位DVD/線上 課輔服務 考古題 高分詳解 考前猜題 線上測驗(免費) 線上模考(限高點學員) IRT作題評量 好成績 歷年金榜 考試心得 雲端課程 考試用書    命題人典委 必備用書 模擬考考猜 資料增補 狀元筆記 法律家教 證照考試   台灣律師 民間公證人 大陸法考 公職考試 公職律師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高普考 行政警察特考 移民特考 調查局特考 關務特考 升學考試 專長探索 插大轉   法研所 法碩乙   大陸考研   法律人第二專長 會計/保險/金融/地政 海外進修 德國 美國 法國 日本     高點數位函授課程 雲端 離線版 購課請至: [知識達購課館] [高點網路書店] [PChome購課館] [月旦實務講座] 首頁 高點期刊 聽聽明台大說法 聰明讀書法 【推薦書籍】看看李淑明老師著作 【推薦課程】行動版、數位課程 篇名 13.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法各論》 內文 談完了債總的「契約法」,這會兒可以先跳過「侵權行為」,先念債各,這樣才能先建立起一整套的契約法體系。

如果你是實行兩年計劃,那麼,第一年的重點只有三個契約:買賣、租賃、承攬。

各個契約的學習方法,不是把每個條文背起來就行了(當然啦,如果你可以背得滾瓜爛熟,算你厲害)。

和債總的契約法一樣: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消滅(清償、終止或解除),這三個階段,是債法共通的學習方式,這樣有沒有非常的~吾道一以貫之?! 所謂「成立」,必須弄清楚每個契約的必要之點該如何解釋,這往往會左右你是否能在一串落落長的實例題裏,從當事人的對話找出他們之間究竟成立何種契約關係。

過兩天,我們來練習一則前兩年的國考題,坊間的解題書都寫著當事人間有買賣契約之成立,真是這樣嗎?當事人之間的對話,究竟該定位為哪一種契約型態?這個問題絕對要精確無誤的好好掌握,才能確保您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進入到各個契約之「效力」,回顧一下前幾篇貼文裏,提出債總的學習重點時曾經說過:各位必須把債各和債總放在一起、前後比對,先比對三大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債各有哪些特別規定?比如說:租賃契約和承攬契約就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均有特別規定;只要看到了特別規定,趕快把它整理在一起,方便日後複習。

接著處理債各的特殊效力規範-瑕疵擔保與危險負擔。

有趣的是,這三種契約都有瑕疵擔保的規範,但因契約本質不同,法律效果自然也就截然不同。

買賣契約,不論是「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規範的最為完整,如果你(妳)能夠把買賣契約的規範看得透徹,接下來到了租賃和承攬,實在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可有的時候呢,同學的毛病就是:看得太過透徹、了解得太過詳盡,接下來就只憑著這一招闖江湖,而對租賃和承攬的特殊性,視而不見,這~當然也是很令人臉上三條線。

比如說,前幾年曾在案例研習班出過一道題目讓同學們練習:甲將房屋出租予乙使用,交屋後,乙才發現房屋狀況極差,漏水、門窗無法緊閉…。

好多位同學立刻運用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履行說」與「擔保說」之爭,分析這個租約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的物之瑕疵,然後再依民法第347條準用第359條處理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哎~不知道該高興?還是難過?還算不錯啦,記得明台大老師上課時大聲疾呼民法第347條的重要性,只是~~這些同學大概其它時間都在夢周公,只聽到這個條文就把它記下來,然後….完全用錯地方!這樣的擬答,也可以顯露出大多數同學的共同弱點:儘管明台大老師不管走到哪兒,都一再強調:成立-效力-消滅,三個步驟的思考方法,但~好像都在說給我自己聽,同學們都沒有聽進去耶…嗚嗚嗚。

上面這個簡單的題目,如果你(妳)知道從最基本的成立階段-必要之點,開始思考,就不會犯這個大錯誤了。

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是什麼?出租人負有交付-保持-修繕義務;交付義務的內容是什麼?必須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予承租人;而當出租人所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時,乃屬「交付義務」(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承租人得主張「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知您是否已經察覺:出租人的保持與修繕義務內容,實包含了「物之瑕疵」的概念。

所以,儘管租賃契約也同樣有物之瑕疵的問題,但債各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何故?正是因為物之瑕疵的概念已被出租人之保持、修繕及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所吸收。

這樣了解了嗎? 消滅。

在談到債總的念書方法時,已經提到:一定要把各個契約的特殊消滅事由,包括契約之終止權或解除權,行使的要件與限制等等,統統整理在一起。

租賃契約之解約事由,很容易成為選擇題;承攬契約之解除事由,則是實例題的最愛。

這個部分的學說理論,並不複雜,把法條看熟了,實務見解記一下,Done!!再度呼應之前曾經提過的:民法,該學的是分析問題的方法、思考問題的層次。

只要了解這點,就不會再來問我:「老師,為什麼妳會想到這是「交付」義務的不履行?而不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樣讓我不知該如何回答的問題。

到此為止,各位應該可以了解:為什麼明台大老師的「財產法(I)-契約法」(高點),只選了這三種契約類型來說明。

如果你手邊有這本小書,馬上翻到目錄,你會發現:明台大老師分析這三種契約的方法和架構,都是一樣的:成立-效力-擔保-變更-消滅。

厲害吧?!(希望在電腦另一端的你,很用力的點點頭!)這是明台大老師很引以自豪的讀書方法,希望各位在念完這本小書後,也會有豁然開朗,突然看透了民法的奧妙的喜悅! 那~除了買賣、租賃、承攬之外,其它的就不用管它了嗎?呵呵,想得美唷!這三個契約類型,最容易成為實例題的考點,內容也較為複雜,所以放在兩年計劃裏的第一年複習重點;到了第二年,為了準備第一試,趕緊拿起法條好好讀讀其他契約類型,同時還要配合選擇題的練習。

第一試以債各為題的機率不高,如果你能把我的小書,債法各論(元照)裏提到的12種契約類型看熟了,再配合選擇題的練習,債法部分實在不難拿到滿分(不只是高分喔!我們以滿分為目標,OK?!)。

這時,不忘自我推銷一下:我的「原來~答案要這樣寫」(高點)和APP,不但有考古題,還有很多明台大老師精心設計的題目(包含選擇題),每個點都帶到了,是不錯的複習工具書喔!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2.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總-契約法》 該期刊-下一篇 14.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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