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判斷標准與過當類型 -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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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的觀點,既缺乏理論根據,也導致司法實踐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應當認為,第20條第3款只是注意規定,即只是提示性規定了防衛不過當的情形。

對于第20條第2款所規定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應當區分為行為限度與結果限度兩個要件,而應作為一個要件並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被侵害人利益的優越程度,應當根據第20條第3款的提示性規定得出結論(:1)不法侵害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衛行為沒有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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