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基本概念與實務作法 - 全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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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的會議規範第一條說:「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 ... 會議中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口頭的動議,一種是書面的提案,名稱和提出的手續,雖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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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基本概念與實務作法
會議基本概念與實務作法
報告人:宋仁得課長
壹、何謂會議?
所謂會議,就是集合眾人,研究事理,解決問題的集會。
國父在民權初步第一節中
說:「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
則者,則謂之會議。
」內政部訂定的會議規範第一條說:「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
集思廣益,研究事理,尋求多數意見,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
之會議。
」由此可知,會議具有下列四種
特點:
(1)參與人數至少應有三人以上。
(2)須有具體事件作為討論內容。
(3)須針對問題,充分討論,集思廣益,獲致具體結論,或達成具體決議,或獲得最妥善
的解決辦法。
(4)須遵守一定的議事規則。
貳、各種會議與相關程序說明:
一、會議有那些種類?
(一)臨時會議: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
會員原無定額,人數沒有限制
,無論到會人數多少,都可以召開。
(二)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的召集人,或首名委員為召集人,予以召集。
(三)永久性集會:由其負責人召集,每屆改選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召集人中,得票最多
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
可以自行在各該團體的章程中,或用其他方
法規定期開會額數,假定沒有規定,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
即可開會。
(四)談話會: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
,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
速通知未出席人,並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
不論會議的型態是什麼,也不管是由何人召集,各種會議的召開均應於會前適當時
間之前,將開會日期、地點,以書面通知各參與人,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公
告,可能時並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二、什麼是動議?
動議為對事體處分的提案,民權初步第三十一節,其意義即為出席會議的人,提出一個問題或意見,請求會場予以討論或採納。
會議中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口頭的動議,一種是書面的提案,名稱和提出的手續,雖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樣的。
三、動議有那些種類?程序為何?
(一)主動議:對某一事件的處分,提出意見和辦法,請求討論,進而付之表決。
此一
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
(二)附議:附議的意義不在贊同此動機,而是贊同討論這個動機,動議者發動議只是
個人,但經附議與主席接述後,此動議就成為會場大眾之動議了。
動議必
須以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等,則
不需附議。
(三)附屬動議:附屬動議是指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
的者屬之。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處理附議動議有其優先順序-散
會動議、欄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動議、付委動議、修正會議
、無期延期動議。
(四)動議的程序:動議的程序應依以下規定實行:
1.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2.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3.議者發動議而坐。
4.附議。
5.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四、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
外,須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和附議人數同。
五、不得動議之時機:
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提出
動議—他人取得發言地位時、表決或選舉時。
六、動議收回的時機:
(一)經附議前之動議,可由動議人收回。
(二)附議後之動議,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回。
(三)經主席接述後之動議,原動議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方得收回,如有
異議須付表決。
七、討論:
討論是指對於問題一切評論,無論其為反對或贊成。
亦即出席人對於一個議案,即
當前的問題,加以研討評論之謂。
當一個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出席人都有發
表意見、貢獻辦法的權利和責任。
經此討論之後,始行提付表決。
以期獲得正確的
結論,這是議事必經的程序。
八、討論的原則:
(一)一事原則:
就是在同一時間內只討論一個問題,在一個動議未經討論完畢,提付表決之前,不得另將其他動議提出討論。
開會時如有違反上述情事,主席應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
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問題,請求主席予以制止。
不過如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因時機迫不及待,或因議事秩序上發生錯誤,必須即時糾正,則可不受此項限制。
(二)充分與自由討論原則:
所謂充分討論,即出席人的討論權,不受任何不當限制,主席對於出席人所提發言
討論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絕,出席人在參與討論時,除因違反議事
規則,得由主席自動,或經其他出席人,請求主席予以糾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
以阻擾。
除規定不經討論逕付表決之案,或由主席裁定之事外,任何議案,非經過
適當的討論,不應提付表決。
所謂自由討論,及參加討論的人,無論其為正面或反
面,或其他主張,只要不離本題,不違反禮貌,不觸犯議事規則,任何人均不得加
以干涉。
主席對於要求發言的人,必須依照規定或習慣予以允許,而不能予以拒絕
,在討論進行中,如有人動議停止討論,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數同意方可。
(三)服從多數的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決定一切,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
會議的目的,就在凝結與
集中會場對於某一議案的大多數人的意見,並且使此大多數的意見,經由討論,運
用合法的與和平的表決方式,通過實行;會場少數會員,儘管於討論時,可持有不
同或相反的意見,但一經表決,必須犧牲放棄而接受多數與會人員意見的決定。
(四)尊重少數意見的原則:
民主政治少數固應服從多數,而多數也應尊重少數的意見。
會議設置程序,議案必
經討論,就是為了要聽取少數的意見,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規定三讀不能在同
日舉行,在這三讀過程中,又必須經過審查辯論等階段,然後才付表決;其主旨也
在使少數派有發表意見的機會。
九、表決:
表決是對議案之最後處理方式。
表決方式有投票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等等,舉例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之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
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表決時還需注意兩面俱呈的原則。
所謂兩面俱呈即一個議案必須就贊成與反對兩方面,分別舉行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得數額外,如贊成者為多數,即可決;反對者為多數,即否決。
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亦為否決。
表決必須兩面俱呈,不止是手續問題,更重要的,乃是民主政治的原則問題。
十、主席行使表決時機: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一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之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十一、權宜問題:
凡議場遇意外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均構成權宜問題。
(如騷擾會場
、燈光熄滅、或會員遠行要求優先發言等,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
)
十二、秩序問題:
議案進行中,會員或主席有破壞會議秩序,違背議事規則,便構成秩序問題。
(如發言
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之提出,可不必先取
得發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權宜問題較秩序問題優先,且在七種附屬動議之先。
這兩個偶發性動議,是因為在會議進行中,有外在突發事件或違反議事規則的情形發
生,因而困擾會場才提出的,且此類問題又是會議終非先解決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
而發言,優先獲取發言地位。
以上為會議議事基本概念,最主要給各位同仁初步瞭解會議召開各種名詞的意義,至
於攸關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協助工作就在下一段中來研討,從理論到實際的會議準備、
會議中、會議後續會議記錄整理、公告等作業流程,以加深各位的印象。
參、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作業流程
一、前置作業:
各主管應於開會前一週將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題確認後,繕打會議通知單通知
與會人員與回報公司管制。
並於會議當天以電話詢問(提醒)確認是否出席後將狀況回
報主委。
二、資料蒐集:
(一)上次會議決議案辦理情形:針對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狀況、辦理情形逐條逐項完成
書面資料。
(二)工作報告:依監察、財務、工程、安全、環保等順序提報,內容包含行政管理事務
、設施修繕、環境整理與資源回收、社區活動規劃、財務收支狀況等事
宜實施資料撰寫。
(三)財務報告:公布財務收支明細與帳務處理統計等內容。
(四)提案:管委會執行工作上需徵求全體委員研議討論以獲得共識之議題、住戶對管理
工作、設施之使用採購估價審查、生活環境之感受等項目,提出書面建議之
議題。
三、會前研討:
會議前三十分鐘,組長可針對開會程序內容、討論議題等項目與主持人實施會前說明研
討,以利會議過程順利,獲得預期之效果。
四、會議實施:
(一)出席人數:
1.委員會定期會議:應有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會議始可成立;各項議題表決
需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可通過決議。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了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或區分
所有權比例超過三分之二出席會議,決議始可成立;各項議
題表決需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佔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始可通過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
(二)主席致詞:來賓介紹、致歡迎詞、報告出席應到人數、出席人數,是否符合開會規
定、再敘述推行工作相關過程。
(三)上次會議決議案辦理情形報告:敘述案由執行經過、已完成成效、未完成原因,簡
單扼要逐條說明。
(四)委員會工作報告:依各單位委員會賦予職銜律定之職責實施工作報告。
1.監察委員:針對大樓工程施工勘驗、公共設備器材採購(含維護招標)招商審查、
財務收入支出等項目,監督查察工作執行情形報告。
2.財務委員:報告管理費催收繳狀況與金額、各項事務費用運用及管理基金保管孳
息等事項。
3.工程委員:報告大樓公共工程施工、設施(備)運作維護、招商等項目執行狀況。
4.文康委員:提供相關單位藝文活動、教育訓練、招生訊息等資訊供住戶參考;建
議策辦住戶康樂聯誼活動、文宣製作、海報宣導等工作,以提升住戶
優良居住品質與文化素質等項目。
5.環保委員:報告大樓或社區環境清潔狀況、資源回收辦理情形、消毒規劃時間等
、住戶配合事項等事宜。
6.安全委員:報告門禁安全、監視系統設施、人車出入管制、大樓死角或偏僻處所
等區域,是否有漏洞或缺失、改善建議等內容。
7.管理組長:執行門禁管制、車輛出入管理、管理費收(催)繳、行政管理工作(含環
境清潔)、設施運作維護狀況等項目實施報告。
(五)提案討論:依據書面資料案由、說明內容宣讀,由提案人實施口頭補充,經與會人
員實施討論後,由主席裁示進行表決。
若提案內容超出委員會決議層級
時可擱置,列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案。
(六)臨時動議:與會人員臨時提出建議案,經完整說明後,由主席詢問是否有人附議後
,實施討論、表決通過。
(七)主席結論:針對會議過程報告通過提案內容、執行工作重點、相關要求事項等內容
作為結語。
五、決議案執行與紀錄整理公告:
(一)會議記錄應於三天內完成草稿,送交主任委員審查、打印後公告。
(二)對於通過之決議,應由管理組長負責彙整管制,適時通知(提醒)或回報各委員,確
保決議案之落實與執行。
六、各項會議記錄公告日起七日內如無提出書面反對意見,或反對意見未達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半數時,該決議視為生效。
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資料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並公告之。
肆、結語:
主持會議大家都會,至於會議開的好不好順不順暢,有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就
看主持功力,對會議的掌控能力。
所以不論何種會議,議前的研討(會前會)就變的十
分重要,可讓主持人提前進入狀況,掌握會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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