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軍人退撫制度 -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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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退除所得高於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本金於第11年退還個人。

2.退除所得低於38,990元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 ... English∣中文 第二層-軍人退撫制度 你目前位置: 首頁退休金制度我是軍公教軍人第二層-軍人退撫制度 軍人年金 國防部參酌美、日、韓等國家制度,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並以鞏固國家安全國防需求、有利推動募兵制、照顧退伍袍澤退後生活等政策目標,於106年11月14日公佈「2017年軍人退撫新制(草案)重點」,並於107年7月1日正式實行。

特色 月退俸請領資格 服役滿20年可請領月退俸。

軍校年資合併計算 86年1月1日後任官,其就讀軍校期間屬新制部分經補繳後,得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月退俸計算基準: 1.新法施行前年資已滿20年: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計算。

2.新法施行後年資未滿20年: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最後1/5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計算。

舉例: 少校22年(新法施行後,滿20年者): 服役月數為22*12=264(月)最後1/5:264/5=52.6(月),換算後取整數月,所以為最後52(月)之本俸平均數 月退俸計算方式: 起支俸率:服役滿20年給與起支俸率55%。

2.年增俸率:2%。

3.俸率採計上限:依服役實際年資計,軍官最高俸率可達90%,士官最高俸率可達95%。

最低保障金額: 現役人員依實際服役「年資」核算月退俸,不設定最低保障金額。

*已退人員維38,990元 年資補償金 取消月補償金,維持「一次補償金」。

18%優惠存款 1.原退除所得高於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本金於第11年退還個人。

2.退除所得低於38,990元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維持18%優存利率。

加發一次退伍金: 1.擇領退伍金者: 維持發給「加發一次退伍金」。

2.擇領退休俸者: 僅86年1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至107年6月30日止服役期間之年資,每服現役1年發給0.5個基數,最高採計10個基數。

資料來源:國防部 關於協會我國退休及養老基金可分為二大區塊,第一層支柱是以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作為基礎,包括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等;另外配合職業年金,設立第二層保障,包含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私校退撫儲金。

彼此間的監管機制及退休制度雖互有差異,但實質上退休基金管理的相關理論與實務經驗是相通的,除退休基金監管單位的努力提昇專業知能之外,更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學識與經驗,透過意見交換,藉以不斷提升基金經營管理能力。

產官學界的意見交流需透過一個組織作為中間溝通的橋樑,而協會所扮演的角色即是這中間的溝通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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