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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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9 年05 月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 年01 月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110002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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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05月0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1月06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11000276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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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宗教團體健全運作,
發揚教義及推動教化民心、端正風俗禮儀等業務,有效整合及
運用縣內宗教資源,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經向本府登記(含補辦登記)立案滿一年之宗教團體
。
三、補助標準:
每一受補助宗教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原則。
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
資本門案件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助宗教
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但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符合活動
計畫相關服裝(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
煙火(含天燈)、餐敘、茶會、旅遊、觀摩及進香等或
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
等)。
5.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
費、交通費等。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供品、金香、紙錢、爆竹及煙火等易影響公共安全及安
寧之祭祀用品。
8.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者。
(三)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
性質以資本門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原則。
(四)宗教團體宏揚宗教文化,辦理社會教化與公益慈善及配合
政府相關政策之相關活動,或為強化宗教場所教化機能,
修繕或興建相關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須取得合法執照),
或購買相關必要設施(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接受
本府補助之宗教團體,倘營運未滿五年有停辦情形者,本
府不再給予補助。
(五)凡接受本府補助之設備、設施,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該設備設施應列入宗教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六)購買設施設備項目應檢附欲購置物之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
核,並依「宜蘭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業務設施設備單價標
準參考表」之單價金額為補(捐)助上限(如附表),或
依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內所列之商品項目金額補
(捐)助,並於申請時檢附契約產品相關資料供參。
未明訂
之項目則逕依設備之實用性、充實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核
給。
(七)補助經常門宗教活動之標準如下:
1.地方型宗教活動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五萬元為原則。
2.活動範圍跨二鄉鎮以上之全縣性宗教活動,其補助額度以
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3.全國性宗教活動,其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4.地方性及全縣性宗教活動補助金額若經簽奉首長核可,其
補助額度同全國性宗教活動。
圖表附件:附表:宜蘭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業務設施設備單價標準參考表.pdf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一)經常門:
1.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調查研究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
與文物展。
2.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及辦理宗教民俗傳承課程
與體驗活動。
3.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4.為宗教文化傳承與推動,補助宗教團體之設施、設備及
器具等。
5.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
(二)資本門:
1.社會教化:神尊、神龕、神衣、拜亭等宗教儀軌器具之
購買或修繕費,並依程序報廢。
2.公益慈善:宗教團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推動之相關設備
。
3.政令宣導:跑馬燈看板及周邊設施。
4.身障設施:步道、廁所等相關設施(須取得合法執照)。
5.傳統文化保存:宗教團體設立形象標誌及景觀設施。
6.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等有關文物及建物事項。
(三)依前二款之補助標準審查,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經
核准後,通知申請團體核定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前一個月
(以本府總收文掛號日期起算)檢附下列書表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宗教團體應備文件,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
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
、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
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七、核銷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
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
倘實際支出總額
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之補
助比例撥付,或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報本府核准後
辦理。
如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申請註銷補
助。
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
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申請案五年。
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另補助團體經舉發有不法情事,正值調查中,即暫停
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之申請。
(三)經核准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
領據及下列資料二份送本府撥款;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自
行保管各項支用單據,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
機關隨時查核。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5.成果報告書。
6.領據。
7.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如係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費者
,應檢附各項支用單據;受部分補助經費者之自籌各項
支用單據應自行保管,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
計機關隨時查核。
)
8.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四)同一活動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二個
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三年內不受理該團體之補助
申請。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
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本府縣庫。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
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考核情
形不佳者,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
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
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
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
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受理補(捐)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
性質者,受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
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
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
網站公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