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查核「上有政策」,寵物業者「下有對策」,又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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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動保法, 動物, 動物保護, 寵物,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律漏洞, 飼主. ... 證、寵物繁殖與買賣紀錄表、晶片使用情形表和寵物買賣資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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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4,社會取締非法繁殖需有幼犬作為物證。
李娉婷/攝台灣動物新聞網台灣動物新聞網TANews是由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建置的新聞入口網站和服務平台,是喜愛動物和想要了解動物人士的良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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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黃慶榮(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根據台灣動物新聞網報導,基隆市某寵物店遭人檢舉有非法繁殖與販賣犬隻的行為。
但是,經過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率員查察後,雖然發現有幾隻疑似種母的犬隻,但並無發現幼犬,且店家堅稱是好心收養客人棄養的犬隻,因此基隆市防疫所並無直接證據可依法取締。
筆者多年以來,以動物保護界人士身分偕同地方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22-1條 [1] 及「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2] 執行特定寵物業者查核與評鑑工作。
但是,在「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第三項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查核或評鑑,應於10日前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或評鑑對象。
在這裡出現了一個極大的法律漏洞,因為一年有365天,寵物業者只要在要查核或評鑑這一天,把受查核或評鑑場所收拾得乾乾淨淨,並把狗兒藏到他處,再告訴查核或評鑑人員說:我已好久沒有繁殖、販賣、寄養狗了;上道一點的,還會拿出一堆應付查核或評鑑用的文書資料(「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資料);即令在該場所看到狗兒,也會推說:這是來做美容的(因為寵物美容業者並未納入《動物保護法》的管理規範中)。
特定寵物業評鑑需查看許可證、寵物繁殖與買賣紀錄表、晶片使用情形表和寵物買賣資訊等文件。
江幸芸/攝雖然,在同法第22條第一項中也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
但這裡指的是「販賣」,要是查無「販賣事實」,如:以物易狗、酌收飼養費、預防注射費、隨喜樂捐多少錢以上…等,則主管機關對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因為不符合「販賣」行為的定義,最多只能掃描看有沒有植入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查驗有沒有施打狂犬病預防針、狗兒居住的環境是否不符《動物保護法》第5條的各項規範、是否做好絕育工作等,而這些規定都有緩衝期,只要「飼主」態度良好,願意配合及承諾改善,都罰不到他。
例如他說:最近不知道誰丟棄在門口,我好心收容牠們,準備照顧到健康狀況良好再送人。
閩南話說:「嚴官府,出能賊。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不論政府制定多麼嚴厲的法律,只要有心為非作歹的人,總會想出辦法鑽法律漏洞。
我們最常聽到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通常「下有對策」者所做的事情,不外乎是想要:便宜行事、撿小便宜、牟取私利、耍特權…等,做些可能有害制度、法律等事情,這些人也是社會紛亂的製造者。
不僅讓守法者感覺相當不公平,也在挑戰公權力的伸張。
動保法的立意為藉由法律規範提升動物福祉。
李娉婷/攝
《動物保護法》的主要立法意旨是在,藉由法律規範,提升國人豢養的脊椎動物的福祉,落入處罰條款並非最重要的目的,乃是以此恫嚇違法者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我們要追求的目標是,不論是一般飼主或靠動物吃飯的所有業者(包括靠: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等吃飯的業者),都能將動物福祉觀念實踐於生活中。
到此境地,《動物保護法》與我何干?附註[1]【動物保護法】第22-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根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每年都要對轄下之寵物業者做一次的查核工作;每二年要做一次評鑑工作。
本文獲台灣動物新聞網授權刊登,原文於此責任編輯:翁世航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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