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管教學生的法律界線(上)—體罰– 張倍齊律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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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往的年代,學校老師基於管教學生之目的,體罰、沒收學生東西,是家常便飯,但是社會在演進,越來越重視學生的人格權、隱私權、財產權,學校老師體罰學生、沒收學生物品的界線,也越來越法制化,一不小心越過這條線,就可能觸法。

教育部曾經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列出體罰與處罰的定義,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第四條)也就是說,只要是「體罰」,就是屬於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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