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121、122、123 條(104.06.10 版) - 法源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04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