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121、122、123 條(104.06.10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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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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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民國104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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