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有作證義務傷害案他傳喚三次不到場法官裁罰1萬元|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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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傷害案簡易判決上訴案,法官傳喚陳姓證人3次都未到庭,法官審酌案發時在場除被告、告訴,僅有陳男在場,他的證述至為重要,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影響案件進行,不僅漠視國民作證的義務,更妨礙司法發現真實之追求,最近裁定陳男科罰1萬元。

裁定書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罰鍰屬行政秩序罰,與刑法所科處的罰金有別,對於證人未到庭者,可處以罰鍰或拘提,擇一行使,亦得同時為之。

法官調查,陳男等3人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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