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死亡給付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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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 · (一)、普通傷病死亡:.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10 個月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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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死亡,且已提出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或續領職災遺屬年金給付者,適用本頁面規定。
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死亡,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有加保勞工/死亡給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一)、普通傷病死亡: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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