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 - 中文百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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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
... 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 ...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的法律條款項目區分。
意義是指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法律中的條款項目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
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
所以,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
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
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
關於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
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
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二、“款”“款”是“條”的組成部分。
“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
每個自然段為一款。
款前均無數字。
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
關於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
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三、“項”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
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
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
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
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
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
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四、“目”“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
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
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弧,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
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法律翻譯同時涉足三個領域,即法律學界、語言學界和翻譯界。
因此,法律翻譯對譯者要求十分苛刻。
例如,在英漢、漢英翻譯中,譯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國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識之外,還要擅長法律英語這一特殊用途英語(ESP)。
與所有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譯文要忠實原文的實質內容,還要儘量流暢通順。
法律翻譯通常包括的內容很多,如立法性檔案的翻譯,契約翻譯,訴訟類文書翻譯,法庭口譯,法學論文翻譯,涉外公證文書翻譯,判例翻譯等等。
法律翻譯者在翻譯立法條文、法學論文、法院判決等法律檔案時,常常會碰到諸如“條”、“款”、“項”、“目”等詞的翻譯,參閱國內一些法律翻譯(英漢、漢英)工具書,我們發現,各工具書對上述四個詞的翻譯或者沒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亂。
這些翻譯之中,不乏十分正確的翻譯,但是有些翻譯則值得商榷。
本文作者旨在探討這一組詞的譯法,為法律英語詞典編纂及法律條文的翻譯提供借鑑。
本文從英譯漢、漢譯英兩個方面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英漢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在英漢法律翻譯中,上述詞條的翻譯不可一概而論。
我們知道,一般意義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夠表達法律中“條款”之類的辭彙大概有: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關於“article”一詞的翻譯。
將article一詞譯為“條”,爭議不大。
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9)共有“7條”(sevenarticles)。
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ProtocolontheAccess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譯本也將“article”譯為“條”。
根據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106),Article:Aseparateanddistinctpart(asaclauseorstipulation)ofawriting,esp.inacontract,statute,orconstitution.(斜體字為作者所加)。
再如,美國《法律詞典》(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6),Article:subdivisionofawritteninstrument;particularlya.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subdividedintosections.b.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treaty,orotheragreement.從以上兩本比較權威的工具書對Article的釋義來看,“Article”是憲法、制定法、或契約中“單獨的,顯著的部分”。
所以,將之譯為我國法律條文中的“條”是合適的。
縱然有字典將“Article”譯為“節”(李宗鍔、潘慧儀,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譯,筆者認為,“Article”一詞在法律條文翻譯中一般應該譯為“條”。
讀者不能混淆“Article”與“Articles”的意義、用法。
“Articles”應譯為“條例”。
例如,在《美國憲法》之前頒布的《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這一憲法性檔案直接稱自己為“Articles”,不過,這不妨礙我們仍將該“條例”中的具體的13個“Article”譯為“條”。
(2)關於section一詞的翻譯,分歧比較大,主要有兩種聲音。
第一種觀點:“section”應譯為“條”或者“節”,而絕不可以譯為“款”。
如陳忠誠先生在其力作《漢英-英漢法律用語辯證詞典》中講“以個人有限的認識而論,在英美有以‘article’稱‘條’的,也有以‘section’稱‘條’的。
以‘article’譯‘條’為常,以‘section’譯‘節’為常。
……而未見有以‘section’譯‘款’的”(陳忠誠,2000:604)。
第二種觀點:“section”可譯為“款”(薛波,2003:1234),此外,注釋所言,余叔通主編《新漢英法學詞典》中也認為“款”可以譯為“section”。
依筆者看,section一詞在英漢法律英語翻譯中,通常譯為“節”,也可以譯為“條”,極少數情形下可譯為“款”。
把Section譯為“節”,是因為“section”這一概念有時很大,它比“article”(條)還大,若譯為“款”、“項”、“目”過小,譯為“章”、“編”則又過大。
例如,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協定)中,第二部分《關於智慧財產權效力、範圍和使用的標準》(StandardsConcerningtheAvailability,ScopeandUs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包括8個section,第三部分《智慧財產權的實施》(Enforce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包括5個section,每個section又包括若干條article。
此時,譯為“節”最好。
事實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1: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中文翻譯便將之譯為了“第一節:著作權和相關權利”。
關於這點,讀者可參看北大法律信息網,Trips協定相關中、英文內容。
把section譯為“條”,這點很好理解。
當section譯為“條”時,subsection則譯為“款”。
根據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89),Section:asubdivisionofastatuteordocument,representedbythesymbol§(or§§for“section”).Moststatutesandcodesaredividedintosections.另外,subsection:Apartwithinasectionofanact.EachsectioninaStatutemaybefurtherdividedintosubsections…Asubsectionisdenotedasanumberwithbrackets.Forexample,s.78(1)oftheTradePracticesActwouldreadassection78subsection1.(陳忠誠,2000:605),上述解釋說明,section可譯為“條,”subsection則可譯為“款”。
此外,經筆者檢索,加拿大法《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英國貨物買賣法》(SALEOFGOODSACT1979)等法律條文中均使用Section來表示“條”,subsection表示“款”。
由於人們常將上述《美國憲法》中第1-4條(article)中數目不等的“section”譯為“款”,而很少有人將這裡的“section”譯為“節”,所以,將“section”譯為“款”,已經是人們約定俗成的一種情形。
翻開今天的“外國法制史”類教材,我們可以發現這一事實(何勤華,1998:55;由嶸,2000:355)。
總之,英漢法律翻譯中的“section”是個相對的詞,翻譯的時候,譯者需發揮主觀能動性,選擇合適的對應詞為好。
但是,同一篇法律條文中,必須遵循“譯名同一律”,不可毫無規矩。
(3)關於paragraph,subparagraph的翻譯。
筆者認為,應將paragraph,subparagraph分別譯為“條”、“款”。
以往的翻譯中,人們也大都將paragraph,譯為了“條”。
這點問題不大。
Trips協定中,第3條、第64條中有這樣的例子。
1.AnyMemberavailingitselfofthepossibilitiesprovidedinArticle6oftheBerneConvention(1971)orparagraph1(b)ofArticle16oftheRomeConventionshallmakeanotificationasforeseeninthoseprovisionstotheCouncilforTRIPS.任何利用《伯爾尼公約》第6條或《羅馬公約》第16條第1款(b)項規定的可能性的成員,均應按這些條款中所預想的那樣,向TRIPS理事會做出通知。
2.Subparagraph1(b)and1(c)ofArticleXXIIIofGATT1994shallnotapplytothesettlementofdisputesunderthisAgreementforaperiodoffiveyearsfrom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不得適用於本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
(4)其他詞的翻譯。
“Item”一詞譯做“目”非常合適。
因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項)下的一個部分。
讓我們來參考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837)中對此的解釋,Item:Indrafting,asubpartofatextthatisnextsmallerthanasubparagraph.Infederaldrafting,forexample,“(4)”istheiteminfollowingcitation:Rule19(a)(1)(B)(4).Alsotermedclauseinthissense.這個解釋最後提到了“clause”這個詞。
關於clause一詞的翻譯,筆者認為,除了可以將其譯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應將其譯為泛指意義上的“條款”。
例如,《新英漢詞典》(1985:208)中對“clause”這個詞的解釋就是“條款”、“款項”。
此外,不少工具書也均認可“條款”這一譯法(費曼,2004:245;薛波,2003:233)。
比如,“clauseofdevolution”譯為“義務承擔條款”。
限於本文討論的範圍,不再展開論述。
還有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譯。
依筆者看來,雖然它們與“條款”有一定關係,但不應該有某些工具書中“條”的譯法。
rule應該譯為“規則”,例如,美國刑法中精神病(insanity)抗辯事由中的“TheM’NaghtenRule”(麥那頓規則)、“TheDurhamRule”(德赫姆規則),都可以譯為“規則”。
再如,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譯作《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sofEvidence譯作“證據規則”等等。
regulation則應譯為“條例”、“規章”。
依據Black’sLawDictionary,Regulation一詞在美國指“Aruleororder,havinglegalforce,issuedbyanadministrativeagencyoralocalgovernment”(Garner,1999:1289)。
所以,它是指行政機構頒發的法規,在我國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一般稱為“條例”或“規章”。
最後是關於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譯。
有人常將provision與stipulation混用。
實則萬萬不可。
Stipulation指“契約或協定中的實質性條款”(薛波,2003:1294)。
它只指契約的而不指法律的規定,因此陳忠誠先生主張將其譯為“(以契)約(規)定”(陳忠誠,2000:357-359;陳忠誠,1998:301-303)。
筆者贊同上述意見。
因為,這有章可循。
依據Black’sLawDictionary,stipulation1.Amaterialconditionorrequirementinanagreement.2.Avoluntaryagreementbetweenopposingpartiesconcerningsomerelevantpoint(Garner,1999:1427)。
如,stipulateddamages(約定損害賠償金),因此,stipulation應譯為“(契約)規定”;而provision則多指“(法律)規定”。
關於這部分的論述,有學者做過專門論述(參見:《法苑譯譚》,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62-165頁相關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二、漢英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讀者可以看得出,事實上,在英漢法律翻譯中,經我們分析到最後,只有六個詞即: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與法律條文翻譯中的條、款、項、目有關。
這就十分有利於我們進行漢英法律翻譯中“條”、“款”、“項”、“目”的討論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達,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舉例說明: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rticle23.*Undereitherofthefollowingcircumstance,aninterestedpersonmayapplytothepeople’scourtforadeclarationofacitizen’sdeath:(1)ifthecitizen’swhereaboutshavebeenunknownforfouryearsor,**(2)ifthecitizen’swhereaboutshavebeenunknownfortwoyearsafterthedateofanaccidentinwhichhewasinvolved.Ifaperson’swhereaboutsbecomeunknownduringawar,thecalculationofthetimeperiodinwhichhiswhereaboutsareunknownshallbeginonthefinaldayofthewar.***article23*thesubparagraph(1)ofarticle23**thesecondparagraphofarticle23***如上所述,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筆者依據上文的論證認為,“編”的翻譯一般應譯為“part”;“章”譯為“chapter”;“節”譯為“section”;“條”譯為“article”;“款”譯為“paragraph”;“項”譯為“subparagraph”;“目”譯為“item”。
例如,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共有2編(總則、分則各一編),15章(總則5章,分則10章),共包括37節(總則除第1、5章外,其餘章下均設節;分則第3章、第6章下設若干節),452條,還有一個附則(包括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高銘暄,1998:1079-1081)。
引用條文時,例如刑法第240條第1款共包含8項,則引用文應寫成第240條第1款第X項;刑法第293條只有1款,包含4項,引用時寫為第293條第X項(高銘暄,1998:40)。
例如,第三章,刑罰,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則譯為“Section4.Fixed-TermImprisonmentandLifeImprisonment,ChapterIIIPunishments”。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時,應注意“條”與“款”的正確翻譯。
ThesecondparagraphofArticle17ofCrimina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ovidesthat:“Apersonwhohasreachedtheageoffourteenbutnottheageofsixteenwhocommitsthecrimesofintentionallykillinganotherorintentionallyinjuringanother,evencausingseriousinjuryordeath,andthecrimesofrape,robbery,drugtrafficking,arson,explosion,andpoisoningshallbearcriminalresponsibility”.此外,上述“總則”可譯為“GeneralProvisions”;“分則”則譯為“SpecialProvisions”;“附則”譯為“SupplementaryProvisions”。
“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則譯為“AppendixI,AppendixII”。
三、結束語法律翻譯中的陷阱很多,法律翻譯中法律條文的翻譯也只是法律翻譯的一部分而已。
法律翻譯中的混亂,不同於“百家爭鳴,百花齊放”這種繁榮,它值得人們努力彌合。
當然,有些約定俗成的,也許不好更改了,例如在大陸,我們法規條文的結構依次是“條”、“款”、“項”、“目”,但在台灣,這一次序是“條”、“項”、“款”、“目”。
這點翻譯工作者必須注意到,如果將台灣“某法第某項”譯成英文,這裡的“項”恐怕就不能是“subparagraph”而是“paragraph”了。
翻譯中出現混亂了,也不失為一件好事,這樣人們思考的東西就多了。
解決這一問題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法律翻譯離不開法學、語言學與翻譯理論的支持,它的繁榮需要這三方面的諸位一同為之做出貢獻。
本文的探討旨在拋磚引玉,請譯界同仁指教。
相關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部分仍然有效。
免責條款的無效中國《契約法》第53條規定,契約中的下列免責...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契約法》則是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民商事審判中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1]指導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簡介 指導思想 特徵 基本原則 調整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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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信託關係中規定... 理財常識 理財特點 主要產品 辨析區別 認購流程 .de域名 規則?最低3個字元,最多63個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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