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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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前項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延長日數有爭議時,其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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