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訓練實施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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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訓練項目如次: 一、師長介紹。

二、環境認識。

三、校史講述。

四、校規解釋。

五、時事報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訓練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5年04月24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教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教育部為使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對國家民族有正確之觀念,堅定三民主義之信仰;並增進學校與學生間相互之瞭解,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包括轉學生)入學訓練,於入學註冊後舉行,訓練期間二至四日。

第3條新生入學訓練開始及訓練結束,均應分別舉行開訓及結訓典禮。

第4條舉行開訓典禮時,同時舉行學生宣誓式,由校(院)長監誓,其誓約如次:「余以至誠,愛我中華民國,信仰三民主義,擁護政府,服從總統之領導,並遵守校規,努力求學。

如有違背誓言,願受處分,此誓。

」上項誓詞,由全體新生分別簽名後,存訓導處備查。

第5條新生訓練,得組織新生訓練委員會辦理之,設委員五至九人,以校(院)長為主任委員,訓導長(訓導主任)為委員兼秘書。

第6條參加新生訓練之學生,應按照學校(院)系(科)班(年)級,分別作適宜之編組,由各導師擔任指導員。

第7條新生訓練之生活管理,由軍訓教官任之。

第8條新生訓練項目如次:一、師長介紹。

二、環境認識。

三、校史講述。

四、校規解釋。

五、時事報告。

六、生活規範。

七、修學指導。

八、個別談話。

九、國歌及校歌習唱。

上項教材,由各校就其性質與學生程度擬訂之。

第9條新生訓練開始時,每人須作自傳一篇(詳述家庭環境、過去經歷、並列舉個人優點缺點及今後努力方針),填寫學生生活綜合紀錄卡及其他各種表格。

訓練完畢時,並須作受訓後之感想一篇。

第10條指導員對思想不甚正確及見解偏差之學生,應多作個別談話,並介紹讀物循循誘導,使入正軌。

第11條各校(院)應依據本辦法擬訂施行細則,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12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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