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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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連線作業申請書。

... 本服務提供之資料如經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境內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更正,本公司將提供該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109年08月0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9001582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第一條 為利整體基金市場發展,本公司提供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以下稱使用機 構)得以連線方式取得本公司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以下稱本服務) ,為使相關申請及取得資料等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使用機構申請使用本服務應發函及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一、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申辦/停用/ 異動申請書。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影本。

但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 未變更者,免附。

三、印鑑卡。

四、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連線作業申請 書。

第三條 本公司審核使用機構申請之相關文件無誤後,即依其申請文件填具內容, 於系統建置使用機構之IP位址、電子郵件信箱及聯絡人資訊等基本資料, 並產製電腦連線帳號及密碼交付使用機構。

第四條 使用機構辦理第二條之資料異動或停用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基本資料異動或停用,應填具「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 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申辦/停用/異動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送交本公司辦理。

二、辦理連線異動,應填具「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 站相關資料連線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辦理。

第五條 使用機構得使用本服務取得下列資料項目: 一、每月境內外基金申購、贖回及淨申贖金額。

二、月底境內外基金規模及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資料。

本服務提供之前項資料來源係由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規定申報 ,並揭露於基金資訊觀測站。

本服務提供之資料僅供使用機構參考,本公司不保證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 性。

第六條 使用機構申請後,由本公司依其申請之資料項目,於每月第十二個營業日 提供前月資料供使用機構存取。

本服務提供之資料如經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境內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更 正,本公司將提供該更正後之資料供使用機構存取。

第七條 使用機構取得資料後,對外呈現(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或APP等)之資料排 序應與基金資訊觀測站一致,且不得踰越基金資訊觀測站所呈現範圍。

使用機構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料,不得變更、轉接、複製、出借、出售或 轉授權予其他第三方處理或使用,如有違反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由使用單 位負責,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使用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本公司得不經書面通知即逕行終止本服務。

如因停電、網路斷線、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服務之連線中斷、延遲或遺漏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使用機構申請本服務應按申請之資料項目繳交資訊處理工本費,每一項目 按月計付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於次月月初寄送發票予使用機構。

使用機構應於收到發票後七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者,本公司得不經 書面通知即逕行終止本服務。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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