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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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第3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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