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師證書與律訓-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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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沒先律訓就先去實習的準備- 看板Lawyer 批踢踢實業坊 › 看板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返回看板 作者j603332002((′・ω・)問問)看板Lawyer標題[分享]律師證書與律訓時間MonJan2716:52:132014 最近在生涯規劃,自己整理出一些規定,供有需求的朋友一起參考。

如果以下的理解有錯誤,煩請幫忙指正。

----------------------------------------------------------------- (一)律師及格證書 通過律師高考之後,就會取得律師及格證書。

律師及格證書除非被註銷,否則現行法下似乎無時效限制。

->去工作十年後,再回來參加律師職訓是可以的。

(二)律師職訓練合格證書=基礎訓一個月+實務訓五個月 基礎訓:由全聯會舉辦,利用白天上整天課,時數上滿即可 實務訓:去事務所應徵實習律師,累計滿五個月即可 1)基礎訓未開始前之實務訓訓期,一樣可以折抵實務訓的訓期。

->也就是實務訓和基礎訓沒有一定順序。

2)基礎訓和實務訓之間間隔不能超過三年。

從先完成的訓練結束之後隔日起算,三年內要完成剩下的訓練。

否則超過三年,先完成的訓練成績會被註銷。

(ex:先在事務所實習完取得成績,但四年後才參加基礎訓, 則實習訓的成績會被註銷,要重找事務所實習。

) ->這裡是我剛剛打電話問過周小姐確認過的。

3)實務訓的訓期不可以折抵基礎訓的訓期 ->所以請假去參加基礎訓,實務訓的時間就要從回來之後再接著繼續算。

4)實務訓訓期採累計制,不一定要在同家事務所實習。

5)實務訓之實習地點,僅限法律事務所或是法扶基金會。

->一般公司行號不算。

(三)法院登錄(律師法第7條1項、9、11條) 1)取得所有證書之後,各地法院都可以登錄。

2)登錄之後要加入該地公會,才可以在該地執行職務。

3)律師公會加入數目無限制。

->可以全台跑透透。

但是銀彈要夠,加入公會要繳會費。

(四)公務人員(爬精華區的整理) 1.公務人員是不能請假去參加基礎訓,會違反兼職禁止之規定。

->有案例是法務人員請假去參加受訓,結果被懲處。

2.公務人員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每年都要接受追蹤。

3.公務人員有律師執業資格者,除非是法務類或有特別規定, 才可能可以幫自家機關上場辯護。

(五)律師訓練相關問題要去哪問? 全聯會:02-2381-9022 ---------------------------------------------------------------------- -- ※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 ◆From:125.231.82.74 ※編輯:j603332002來自:125.231.82.74(01/2716:56) 推defent:感謝分享!01/2717:22 推AD1986:X感謝分享01/2718:46 推j791126x:推推01/2718:47 推chacha:感謝分享01/2719:42 推Dalwin:(4)最後兩句錯了。

違反法務部解釋。

01/2722:11 是說"4)實務訓訓期採累計制,不一定要在同家事務所實習。

"這一句嗎? 我查到有論者說,只要後來的事務所願意接收先前的實習期間就可以。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十一條一項僅表明: 「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指導律師不能繼續指導訓練情事者, 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或公會准其更換指導律師。

」 目前我尚找不到相關之法務部見解(還是我關鍵字有誤?) 推inntran:3Q01/2722:45 推iloveclever:推01/2723:00 推abacada:pushalot01/2723:16 推et104099:感謝分享!!01/2723:49 推islandrose:推!01/2809:11 推Dalwin:抱歉打錯,是(四)最後2句。

01/2819:30 下面有文章討論,我也有點不確定,那我先刪掉好了。

→ChrisBear:實務訓可以不同家不過這是理論因為前面不簽名或分數01/2901:18 →ChrisBear:不給您及格還是要重來所以還是要在實務訓01/2901:19 推Edifiel:趕請問一下(一),所以如果是現職公務員若考上律師可以01/2908:55 →Edifiel:放個幾年觀望律師市場,等想去當律師時再去受訓就好了嗎?01/2908:56 依現行法規是這樣沒錯。

但如果是非當年的及格生想要參加全聯會的訓練, 要先打電話去全聯會通知,他們之後才會寄訓練意願調查表給你(選梯次)。

※編輯:j603332002來自:125.231.89.127(02/0422:01) 推Edifiel:謝謝解答^^02/0713:09 推marcus1203:感謝分享,資訊完善!01/13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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