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管委會決議,未公告之效力為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請問在這樣的前提下,社區管委會委員開會所決議的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者有無公告是否會有差別? A: 所謂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
信箱:[email protected]/ 02-2768-3955丁小姐
管委會決議,未公告之效力為何?
(99/08/16)管委會決議,未公告之效力為何?
社區管委會會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且會由各委員提出一些改善社區的作法,這些作法都會經過昨委員討論並投票表決,而且都會留下完整的會議記錄…請問在這樣的前提下,社區管委會委員開會所決議的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者有無公告是否會有差別?
A:
所謂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參照),所以,管理委員會雖得決議相關事項,惟其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參照);違反者,自是無效。
至於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效力,有無公告是否有差別?則視其決議內容而定;若決議內容,不公告以至於住戶無從遵守者,在未公告前,自不得解為「對住戶生效力」;另決議內容,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應公告者,在未公告前,也不得解為「對住戶生效力」(其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所定者,尚屬有間)。
另值得一提的是,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公寓大廈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參照)。
至於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則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民法第799-1條第3項業己明定,不須再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了。
惟須注意3個月之除斥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按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3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民法第799條之1定有明文。
是區分所有權人如不同意規約之內容者,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惟查,華納花園別墅大廈規約係於91年6月21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立,系爭規約第10條第2項已生效施行多年,並未變更,原告以系爭規約第10條第2項違反民法第799條之1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顯然已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可資參照。
社群分享
Decrease
Increase
Fontsize
Send
Print
投票
平均評價
1投票
1
2
3
4
5
點擊數
12268瀏覽數
開課資訊
求職資訊
最新消息
交通資訊
回首頁
延伸文章資訊
- 1會議規範 - 植根法律網
- 2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 - 台灣法律網
1.受害人應具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之訴。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時,其效力如何並無 ...
- 3[問題] 會議紀錄的法律效力- 精華區sp_teacher
簡單的陳述我的問題請問會議記錄公告的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大家知道相關的條文請寫信告訴我我實在不太知道如何搜尋謝謝!!
- 4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RE:請問關於會議紀錄之法律效力,謝謝! 回覆者:堂回覆時間:102-06-26 13:43:29.
- 5村裡開會寫的會議記錄有法律效力嗎?村幹部都有簽名的
村裡開會寫的會議記錄有法律效力嗎?村幹部都有簽名的,1樓匿名使用者村委屬於村民自治組織。不是法人。不能起到負責作用,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