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藥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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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 96年11月01起健保局公告版 一、藥品使用標準碼定義(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檔案名稱: ORDFA):     藥品用量(項次11-1-1,長度4BYTE)、藥品使用頻率(項次11-1-2,長度18 BYTE)、給藥途徑/作用部位(項次11-1-3,長度4 BYTE)。

二、編碼之原則: 1.  藥品用量: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核價單位【每錠、每支、每瓶、每包或每公克(毫克)、每毫升】為用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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