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4-1、106、110、111 條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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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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