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刑事篇01】 刑事訴訟程序概覽 - 負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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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所示,是刑事訴訟的簡要流程圖,將刑事訴訟中與一般當事人較為 ... 如果檢警認為被告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時,便會向法院起訴,便會進入所謂的審判 ... 跳至主要內容 負負律師法律、音樂、品酩、生活 ↑刑事訴訟流程略圖 所謂刑事案件,就是國家以公權力調查、判斷人民是否涉犯刑事犯罪的案件。

因刑事案件而生的偵查、訴訟等程序,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刑事訴訟。

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流程明顯複雜許多。

畢竟要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茲事體大,程序上的嚴謹程度就會提升。

上圖所示,是刑事訴訟的簡要流程圖,將刑事訴訟中與一般當事人較為息息相關、也比較值得注意的過程,整理過後展現出來。

以下以及後續的文章中,我們也會更細緻地說明這些程序。

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 首先必須分清楚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

所謂偵查程序,是指檢警單位在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後,進行調查、蒐證的過程。

偵查程序的主導者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

如果檢警認為被告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時,便會向法院起訴,便會進入所謂的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由法官主導,由中立、獨立的法官,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犯罪。

也就是說,被告究竟有沒有罪,最後是由法官來認定。

因為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都會傳喚當事人出庭,也就是俗稱的「偵查庭」與「審判庭」,所以許多人會把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搞混。

如果要分辨,首先是可以仔細注意通知單的抬頭,如果抬頭是「檢察署」,那代表案件現在處在偵查程序;如果抬頭是「法院」,那案件就是處在審判程序。

另外一個分辨方法,就是在開庭時主導者身上穿的法袍,如果法袍是鑲紫紅邊,那就是檢察官主導的偵查程序;如果是鑲藍邊,那就是法官主導的審判程序。

法袍如上圖示意,左邊是法官法袍,右邊是檢察官法袍 偵查程序 除了少數的自訴案件以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過偵查程序,也就是經過檢警調查、蒐證後,才會進入審判程序、來到法官的手上。

偵查的起點:告訴、告發 偵查的起點是檢警機關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這個消息來源可能是檢警平常執勤、巡邏發現,另外一個管道就是來自人民的告訴與告發。

告訴與告發都是人民主動告知檢警有犯罪事件發生,差別在於告訴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向檢警提出,告發則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檢警提出。

所以如果今天我們自身遭到犯罪侵害,就可以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的方式並沒有限制,可以直接到警局或地檢署口頭提告,或是撰寫告訴狀遞送到地檢署。

但如果自己不是被害人,只是路見不平,一樣可以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發。

偵查手段 當檢警立案進行偵查之後,就會開始進行許多的蒐證,這些蒐證的動作不一而足,甚至可能會秘密進行,而不讓當事人知情。

上圖只列舉出其中幾個比較常見、也對當事人影響比較大的蒐證行為。

警方詢問 警方通知當事人到場作筆錄,算是最基本的偵查蒐證手段。

搜索、扣押 檢警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後,到被告家中、工作處等地進行搜索,如果搜到可能與案情相關的證據,也可以當場扣押,作為日後辦案的證據。

拘提 如果被告不配合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到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檢察官就可能核發拘票,讓警察可以用強制力把被告帶走。

在通常情況下,一旦被告遭到拘提後,緊接著可能就必須面對羈押或交保。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傳喚當事人到場訊問,通常到了檢察官訊問這個階段,檢警已經掌握相當程度的證據,檢察官訊問的內容也會建立在之前蒐證的結果。

當然隨著偵查進行、檢警的蒐證結果變化,檢察官訊問也不會只有一次。

羈押、交保或其他 羈押是所有偵查手段當中,對當事人權益影響最大的。

如果檢警判斷被告有逃亡、串供的危險,可以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將被告暫時關在看守所內。

由於羈押對被告的權益、生活影響甚鉅,因此刑事訴訟法也提供羈押的替代手段,包括交保(押一筆保證金,擔保被告不會逃亡)、責付(由某個人具名擔保被告不會逃亡)、限制出境等等。

這邊需要特別釐清的常見誤會是,羈押只是避免被告逃亡的手段,不是對被告的處罰。

被告被羈押,並不代表被告就是有罪,反之亦然,交保更不是所謂的「付錢免罰」。

審判程序 如果檢察官偵查過後,認為被告確實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起訴被告。

案件便會從偵查程序進入審判程序,轉交到法院手中,由法官根據檢察官蒐證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罪。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在被告被起訴之後,就可以另外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因犯罪所生的損害。

例如車禍被害人在肇事者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後,就可以肇事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與修車費。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一般而言法院就會另外開啟一個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附帶民事訴訟會從刑事審判程序中脫離,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

差別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像一般民事訴訟一樣繳納裁判費。

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是由三個法官共同判案,但在開始進行正式審理之前,法院大多會先排入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是從三個法官中的指派一位受命法官,讓這位受命法官來處理,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的任務主要有下幾個: 確認證據能力,也就是確認檢察官所搜集的證據中,哪些可以用,哪些則可能因為違法蒐證或與法律規定不合,而不能拿來當作定罪依據。

整理爭點,也就是確認這個案子當中,最關鍵的疑點有哪些。

將爭點整理好之後,之後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時,案件才會有明確的方向,而不會到處開花。

確認雙方的證據調查聲請,無論是檢察官或被告,都可以在審判程序中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或是請法院將某個證物交給專業機關鑑定。

而法院通常也會在準備程序中,要求雙方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然後再由法官決定是否要進行調查。

言詞辯論 準備程序結束之後,就會擇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言詞辯論程序就是正式審理,由三個法官一起進行。

通常在言詞辯論程序中,會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調查證據,也就是檢察官或被告在準備程序中請法院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確實有調查必要,就會在言詞辯論程序中進行調查。

事實辯論,在證據調查完畢以後,檢察官與被告就會針對被告究竟是否有罪一事,當庭進行辯論。

事實辯論完畢後,緊接著就是科刑辯論,也就是假設被告有罪,那麼應該判多重的問題。

這邊要強調的是,不管法官當下心證如何,都一定會進行科刑辯論。

所以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就算法官讓雙方進入科刑辯論階段,也不代表法官就認為被告有罪,這只是一個言詞辯論中的必經過程而已。

宣判與上訴 言詞辯論終結以後,法院就會擇期宣判,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有罪,也會一併宣判刑度。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或是被告認為法院判的刑度太重,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提起上訴。

這邊要注意的是,20天上訴期限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那天起算,不是從宣判時起訴。

而且上訴期限20天並不是工作天,所以假日也要算進去。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獲判無罪,但當初提出告訴的被害人不能接受,或者是雖然法院判有罪,但告訴人認為法院判的刑度太低。

告訴人不能自己提起上訴,必須請檢察官上訴。

因此,20天的上訴期限,就是從檢察官收到判決書的那天起算,不是告訴人收到判決書的時候。

不起訴與緩起訴 檢警經過偵查以後,結論不一定都是起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就會給被告不起訴處分;如果被告認罪,但檢察官認為沒有直接以刑罰制裁的必要,則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 不起訴最常見的原因,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罪嫌不足。

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檢察官也會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例如告訴乃論罪案件中,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或是告訴人提起告訴的時候,已經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

譬如車禍涉及的過失傷害罪,就是典型的告訴乃論罪,如果被害者提起告訴後,予肇事者達成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也會從善如流、給予肇事者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 緩起訴就像是檢察官版的緩刑,給予被告1年到3年的觀察期。

只要在這段觀察期內,被告沒有其他故意犯罪行為,而且有做到檢察官要求的事項,例如賠償、道歉、義務服務等,案件就會勾銷,也不再會因為同一個案件遭到起訴。

再議與交付審判 不起訴與緩起訴,對於被告來說都是相對比較有利的結果。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對於提出告訴的告訴人來說,恐怕就無法接受了。

因此,告訴人如果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有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10天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

地檢署會將案件移送到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判斷地檢署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

如果高等檢察署仍然認為地檢署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沒有問題,駁回了告訴人的再議。

告訴人還剩下最後一條救濟管道,就是在收到駁回通知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

改由法院來判斷,檢方不起訴或緩起訴被告的決定是否不當。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提起交付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想提起交付審判,律師費將是不可避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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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您好: 請問到地檢署完成申告後,並沒有收到相關證明單,是否表示案件並未成立?THX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地檢署通常不會在申告完成當天主動提供證明單,所以這並不代表您的案件並未成立。

只要您確定有完成申告的動作,建議還是稍等一段時日,靜候後續通知。

回覆 謝謝您,負負律師 回來二次都沒下文,第二次連提問都不見了,.還好又跑回來థ౪థ 二帖鬼打牆,換一道佛跳牆值! 回覆 你好 我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為我早已經和解,可是我不知道要繳和解書給檢察官,所以還沒有上繳和解書 請問我該怎麼辦,和解書該給誰,簡易庭法官還是地檢署檢察官,能請告訴我嗎,謝謝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法院還沒下判決,可以將和解書提給法官參酌。

但要注意,簡易案件可能不會開庭,所以要把握時間。

可以先打電話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暗號,然後撰寫書狀給承辦法官、同時補上和解書,供法官參考。

回覆 負負旅社您好:請教您有關傷害罪提告一事。

當天情形是我與對方發生拉扯糾紛,我被對方使用大外割摔了一次,之後的2人拉扯過程中他也被我拉扯倒地。

現在6個月追訴期快到了,我打算要告對方傷害(當初事發現場有監視器全程錄影),如果我提告他傷害,檢察官看完影片後也會一起起訴我嗎?(影片有我拉他時2人不慎一起倒地),我是指對方不對我提告的情況下,我告對方傷害,檢察官看到影片中我也有拉他一起倒地,這樣檢察官除了起訴對方傷害罪,也會主動起訴我傷害罪嗎?(對方不告我)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對方如果不提告,檢察官是不能起訴您的。

(但如果是使人致殘的重傷害罪,則另當別論) 回覆 負負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法律程序:我對警方提出報案傷害,目前完成筆錄,想了解後面的程序是否是:警方要求對方(這時是關係人?)到分局到案說明,資料齊備後才移送檢方,如檢察官認為資訊夠明確就會起訴此時才開偵查庭再傳喚雙方(這時對方叫被告?)也有可能不需要?逕行起訴嗎?如因這個案件我認為要直接或間接的求償,這是要在什麼階段提出呢?謝謝🙏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後面的程序如同您所述,基本上檢察官的偵查庭都至少會開過一次庭(除非對方直接認罪)。

求償的部分,可以等到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理之後,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回覆 負律您好,請教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因爲我工作是物流,當天情況是回到公司,對方因我車子未熄火而叫我名字,接著罵幹X娘,然後過來用手重擊我胸口兩下,當下覺得受辱,所以隨即到醫院驗傷並到警局報案提告公然侮辱及傷害,警局內筆錄時,現場有證人聽到他罵我,監視器也有拍到他打我,但他矢口否認,辯解是推我不是打,這樣加害人會因爲這樣避重就能脫罪不被起訴嗎?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司法就是看證據說話,如果證人與監視器證據夠確鑿,被告不太可能脫罪。

回覆 我告侵權行為 但金融與客戶是消費寄託 因侵權行為已十年為限 我民事敗訴! 刑事結案 律師叫我重告消費寄託 我沒上訴重告 刑事也告金融那些貪污職員 已經再偵查 民事消費寄託請求返還已經受理 先調解 這會再進行答辯嗎?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案件該開庭、該走的程序都會進行,調解如果不成立,後續開庭、辯論都還是會進行的。

回覆 您好: 111年初遞狀提告建商詐欺,3月中旬警分局做筆錄,4月初收到建商告我妨害名譽的傳票,因為是同一個承辦股,且過2天要開庭。

請問這是甚麼情況? 為什麼我告的詐欺案還沒開庭,建商後面告我的妨害名譽卻馬上開庭?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檢察官有自己的辦案節奏,若您已經有確實提告,那是不用擔心被吃案的。

回覆 所以我告建商詐欺,建商搞我妨害名譽,由同一個檢察官偵辦,是否符合程序正義? 回覆 律師您好: 目前一案,當年因退伍缺錢,透過朋友介紹從事司機一職,載公司內的女生到指定店家,店家會給費用要求交給老闆,過程根本不知道到定點後會發生甚麼也認為根本不需要詢問年齡。

然而事後被告知女方親戚提告,誘拐未成年從事性利益工作,起初猥褻罪認罪(載送),但仔細想想那時候根本不清楚女方詳細工作內容,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3年2個月,上訴後法院採用”服務站店家”為證人的說詞,指向被告都是知情未成年這件事,繼續判決3年2個月,但根據筆錄內容,店家自己也說那天女方聲稱證件沒帶,為什麼可以採信證詞? 請問現在只剩最後一次上訴機會,當年真的只認為是個接送工作,連很多用語都是發生事情後才搞懂,還需要做些甚麼法院才會相信根本不知情這件事?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證人證詞本來就是證據的一環,要如何取捨終究取決於審判的三位法官。

只剩最後一次是最高法院的法律審上訴,只能從二審法院認事用法為違反法令的角度去提出上訴。

回覆 你好我想請教關於偵偵查階段的偵查庭 檢察官傳訊原告、被告,是否有可能分開傳訊,單獨訊問案情? 還是說偵查庭一定是原被都要到場? 回覆 您好,以下回覆您: 兩種情形都是有可能的,有可能會將告訴人與被告分開傳喚,也有可能同時傳喚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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