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刑事篇01】 刑事訴訟程序概覽 - 負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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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略圖
所謂刑事案件,就是國家以公權力調查、判斷人民是否涉犯刑事犯罪的案件。
因刑事案件而生的偵查、訴訟等程序,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刑事訴訟。
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流程明顯複雜許多。
畢竟要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茲事體大,程序上的嚴謹程度就會提升。
上圖所示,是刑事訴訟的簡要流程圖,將刑事訴訟中與一般當事人較為息息相關、也比較值得注意的過程,整理過後展現出來。
以下以及後續的文章中,我們也會更細緻地說明這些程序。
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
首先必須分清楚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
所謂偵查程序,是指檢警單位在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後,進行調查、蒐證的過程。
偵查程序的主導者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
如果檢警認為被告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時,便會向法院起訴,便會進入所謂的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由法官主導,由中立、獨立的法官,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犯罪。
也就是說,被告究竟有沒有罪,最後是由法官來認定。
因為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都會傳喚當事人出庭,也就是俗稱的「偵查庭」與「審判庭」,所以許多人會把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搞混。
如果要分辨,首先是可以仔細注意通知單的抬頭,如果抬頭是「檢察署」,那代表案件現在處在偵查程序;如果抬頭是「法院」,那案件就是處在審判程序。
另外一個分辨方法,就是在開庭時主導者身上穿的法袍,如果法袍是鑲紫紅邊,那就是檢察官主導的偵查程序;如果是鑲藍邊,那就是法官主導的審判程序。
法袍如上圖示意,左邊是法官法袍,右邊是檢察官法袍
偵查程序
除了少數的自訴案件以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過偵查程序,也就是經過檢警調查、蒐證後,才會進入審判程序、來到法官的手上。
偵查的起點:告訴、告發
偵查的起點是檢警機關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這個消息來源可能是檢警平常執勤、巡邏發現,另外一個管道就是來自人民的告訴與告發。
告訴與告發都是人民主動告知檢警有犯罪事件發生,差別在於告訴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向檢警提出,告發則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檢警提出。
所以如果今天我們自身遭到犯罪侵害,就可以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的方式並沒有限制,可以直接到警局或地檢署口頭提告,或是撰寫告訴狀遞送到地檢署。
但如果自己不是被害人,只是路見不平,一樣可以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發。
偵查手段
當檢警立案進行偵查之後,就會開始進行許多的蒐證,這些蒐證的動作不一而足,甚至可能會秘密進行,而不讓當事人知情。
上圖只列舉出其中幾個比較常見、也對當事人影響比較大的蒐證行為。
警方詢問
警方通知當事人到場作筆錄,算是最基本的偵查蒐證手段。
搜索、扣押
檢警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後,到被告家中、工作處等地進行搜索,如果搜到可能與案情相關的證據,也可以當場扣押,作為日後辦案的證據。
拘提
如果被告不配合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到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檢察官就可能核發拘票,讓警察可以用強制力把被告帶走。
在通常情況下,一旦被告遭到拘提後,緊接著可能就必須面對羈押或交保。
檢察官訊問
檢察官傳喚當事人到場訊問,通常到了檢察官訊問這個階段,檢警已經掌握相當程度的證據,檢察官訊問的內容也會建立在之前蒐證的結果。
當然隨著偵查進行、檢警的蒐證結果變化,檢察官訊問也不會只有一次。
羈押、交保或其他
羈押是所有偵查手段當中,對當事人權益影響最大的。
如果檢警判斷被告有逃亡、串供的危險,可以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將被告暫時關在看守所內。
由於羈押對被告的權益、生活影響甚鉅,因此刑事訴訟法也提供羈押的替代手段,包括交保(押一筆保證金,擔保被告不會逃亡)、責付(由某個人具名擔保被告不會逃亡)、限制出境等等。
這邊需要特別釐清的常見誤會是,羈押只是避免被告逃亡的手段,不是對被告的處罰。
被告被羈押,並不代表被告就是有罪,反之亦然,交保更不是所謂的「付錢免罰」。
審判程序
如果檢察官偵查過後,認為被告確實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起訴被告。
案件便會從偵查程序進入審判程序,轉交到法院手中,由法官根據檢察官蒐證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確實有罪。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在被告被起訴之後,就可以另外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因犯罪所生的損害。
例如車禍被害人在肇事者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後,就可以肇事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與修車費。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一般而言法院就會另外開啟一個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附帶民事訴訟會從刑事審判程序中脫離,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
差別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像一般民事訴訟一樣繳納裁判費。
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是由三個法官共同判案,但在開始進行正式審理之前,法院大多會先排入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是從三個法官中的指派一位受命法官,讓這位受命法官來處理,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的任務主要有下幾個:
確認證據能力,也就是確認檢察官所搜集的證據中,哪些可以用,哪些則可能因為違法蒐證或與法律規定不合,而不能拿來當作定罪依據。
整理爭點,也就是確認這個案子當中,最關鍵的疑點有哪些。
將爭點整理好之後,之後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時,案件才會有明確的方向,而不會到處開花。
確認雙方的證據調查聲請,無論是檢察官或被告,都可以在審判程序中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或是請法院將某個證物交給專業機關鑑定。
而法院通常也會在準備程序中,要求雙方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然後再由法官決定是否要進行調查。
言詞辯論
準備程序結束之後,就會擇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言詞辯論程序就是正式審理,由三個法官一起進行。
通常在言詞辯論程序中,會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調查證據,也就是檢察官或被告在準備程序中請法院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確實有調查必要,就會在言詞辯論程序中進行調查。
事實辯論,在證據調查完畢以後,檢察官與被告就會針對被告究竟是否有罪一事,當庭進行辯論。
事實辯論完畢後,緊接著就是科刑辯論,也就是假設被告有罪,那麼應該判多重的問題。
這邊要強調的是,不管法官當下心證如何,都一定會進行科刑辯論。
所以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就算法官讓雙方進入科刑辯論階段,也不代表法官就認為被告有罪,這只是一個言詞辯論中的必經過程而已。
宣判與上訴
言詞辯論終結以後,法院就會擇期宣判,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有罪,也會一併宣判刑度。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或是被告認為法院判的刑度太重,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提起上訴。
這邊要注意的是,20天上訴期限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那天起算,不是從宣判時起訴。
而且上訴期限20天並不是工作天,所以假日也要算進去。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獲判無罪,但當初提出告訴的被害人不能接受,或者是雖然法院判有罪,但告訴人認為法院判的刑度太低。
告訴人不能自己提起上訴,必須請檢察官上訴。
因此,20天的上訴期限,就是從檢察官收到判決書的那天起算,不是告訴人收到判決書的時候。
不起訴與緩起訴
檢警經過偵查以後,結論不一定都是起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就會給被告不起訴處分;如果被告認罪,但檢察官認為沒有直接以刑罰制裁的必要,則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
不起訴最常見的原因,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罪嫌不足。
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檢察官也會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例如告訴乃論罪案件中,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或是告訴人提起告訴的時候,已經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
譬如車禍涉及的過失傷害罪,就是典型的告訴乃論罪,如果被害者提起告訴後,予肇事者達成和解,就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也會從善如流、給予肇事者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
緩起訴就像是檢察官版的緩刑,給予被告1年到3年的觀察期。
只要在這段觀察期內,被告沒有其他故意犯罪行為,而且有做到檢察官要求的事項,例如賠償、道歉、義務服務等,案件就會勾銷,也不再會因為同一個案件遭到起訴。
再議與交付審判
不起訴與緩起訴,對於被告來說都是相對比較有利的結果。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對於提出告訴的告訴人來說,恐怕就無法接受了。
因此,告訴人如果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有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10天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
地檢署會將案件移送到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判斷地檢署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
如果高等檢察署仍然認為地檢署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沒有問題,駁回了告訴人的再議。
告訴人還剩下最後一條救濟管道,就是在收到駁回通知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
改由法院來判斷,檢方不起訴或緩起訴被告的決定是否不當。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提起交付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想提起交付審判,律師費將是不可避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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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教戰守則【刑事篇01】⏤刑事訴訟程序概覽〉中有22則留言
我被起訴刑事案件監視畫面有犯罪人的紋身影像而影像中的紋身與我完全不同檢察官卻說與我雷同同樣左肩膀有紋身右肩膀沒有起訴我當中有一位所謂的證人他在警局跟地檢署說的都不一樣來到地院也不一樣開庭時檢察官法官兩人一直詢問證人相同的問題甚至檢察官當庭教導證人要咬我因為我跟有仇怨訓問過程途中叫我暫時離開法庭我出去再進來檢察官也不問我了法官也不問我草草結束只丟下一句宣判日期法院審理不是因該合議制嗎?
地院已經經過2次審理出庭了2次我始終沒有看到審判長就連宣讀判決日期都是由法官宣讀的一下子我都懵了一個人審理一個人審判從頭到尾只有一位法官
請問這是幻覺還是假象又或者我遇到集團詐騙我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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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敘述的過程不太符合常理,建議與專業人士諮詢討論您的案情與遭遇,才能判斷後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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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到地檢署完成申告後,並沒有收到相關證明單,是否表示案件並未成立?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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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地檢署通常不會在申告完成當天主動提供證明單,所以這並不代表您的案件並未成立。
只要您確定有完成申告的動作,建議還是稍等一段時日,靜候後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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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負負律師
回來二次都沒下文,第二次連提問都不見了,.還好又跑回來థ౪థ
二帖鬼打牆,換一道佛跳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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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為我早已經和解,可是我不知道要繳和解書給檢察官,所以還沒有上繳和解書
請問我該怎麼辦,和解書該給誰,簡易庭法官還是地檢署檢察官,能請告訴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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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若法院還沒下判決,可以將和解書提給法官參酌。
但要注意,簡易案件可能不會開庭,所以要把握時間。
可以先打電話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暗號,然後撰寫書狀給承辦法官、同時補上和解書,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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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負旅社您好:請教您有關傷害罪提告一事。
當天情形是我與對方發生拉扯糾紛,我被對方使用大外割摔了一次,之後的2人拉扯過程中他也被我拉扯倒地。
現在6個月追訴期快到了,我打算要告對方傷害(當初事發現場有監視器全程錄影),如果我提告他傷害,檢察官看完影片後也會一起起訴我嗎?(影片有我拉他時2人不慎一起倒地),我是指對方不對我提告的情況下,我告對方傷害,檢察官看到影片中我也有拉他一起倒地,這樣檢察官除了起訴對方傷害罪,也會主動起訴我傷害罪嗎?(對方不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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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對方如果不提告,檢察官是不能起訴您的。
(但如果是使人致殘的重傷害罪,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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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負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法律程序:我對警方提出報案傷害,目前完成筆錄,想了解後面的程序是否是:警方要求對方(這時是關係人?)到分局到案說明,資料齊備後才移送檢方,如檢察官認為資訊夠明確就會起訴此時才開偵查庭再傳喚雙方(這時對方叫被告?)也有可能不需要?逕行起訴嗎?如因這個案件我認為要直接或間接的求償,這是要在什麼階段提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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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後面的程序如同您所述,基本上檢察官的偵查庭都至少會開過一次庭(除非對方直接認罪)。
求償的部分,可以等到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理之後,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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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律您好,請教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因爲我工作是物流,當天情況是回到公司,對方因我車子未熄火而叫我名字,接著罵幹X娘,然後過來用手重擊我胸口兩下,當下覺得受辱,所以隨即到醫院驗傷並到警局報案提告公然侮辱及傷害,警局內筆錄時,現場有證人聽到他罵我,監視器也有拍到他打我,但他矢口否認,辯解是推我不是打,這樣加害人會因爲這樣避重就能脫罪不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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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司法就是看證據說話,如果證人與監視器證據夠確鑿,被告不太可能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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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侵權行為
但金融與客戶是消費寄託
因侵權行為已十年為限
我民事敗訴!
刑事結案
律師叫我重告消費寄託
我沒上訴重告
刑事也告金融那些貪污職員
已經再偵查
民事消費寄託請求返還已經受理
先調解
這會再進行答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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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案件該開庭、該走的程序都會進行,調解如果不成立,後續開庭、辯論都還是會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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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11年初遞狀提告建商詐欺,3月中旬警分局做筆錄,4月初收到建商告我妨害名譽的傳票,因為是同一個承辦股,且過2天要開庭。
請問這是甚麼情況?
為什麼我告的詐欺案還沒開庭,建商後面告我的妨害名譽卻馬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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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檢察官有自己的辦案節奏,若您已經有確實提告,那是不用擔心被吃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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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告建商詐欺,建商搞我妨害名譽,由同一個檢察官偵辦,是否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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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目前一案,當年因退伍缺錢,透過朋友介紹從事司機一職,載公司內的女生到指定店家,店家會給費用要求交給老闆,過程根本不知道到定點後會發生甚麼也認為根本不需要詢問年齡。
然而事後被告知女方親戚提告,誘拐未成年從事性利益工作,起初猥褻罪認罪(載送),但仔細想想那時候根本不清楚女方詳細工作內容,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3年2個月,上訴後法院採用”服務站店家”為證人的說詞,指向被告都是知情未成年這件事,繼續判決3年2個月,但根據筆錄內容,店家自己也說那天女方聲稱證件沒帶,為什麼可以採信證詞?
請問現在只剩最後一次上訴機會,當年真的只認為是個接送工作,連很多用語都是發生事情後才搞懂,還需要做些甚麼法院才會相信根本不知情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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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證人證詞本來就是證據的一環,要如何取捨終究取決於審判的三位法官。
只剩最後一次是最高法院的法律審上訴,只能從二審法院認事用法為違反法令的角度去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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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教關於偵偵查階段的偵查庭
檢察官傳訊原告、被告,是否有可能分開傳訊,單獨訊問案情?
還是說偵查庭一定是原被都要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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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
兩種情形都是有可能的,有可能會將告訴人與被告分開傳喚,也有可能同時傳喚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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