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教育財團法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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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案,請檢附以下所列文件一式5份(正本),申請文件請 ... (一)基金會董事若為公務員或教育人員者,應附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 ... 網站地圖 聯絡我們 資訊管理系統操作申請輔導 資訊管理系統 回臺北市政府 小字 正常 大字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財團法人網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財團法人網 最新消息 法人獎學金訊息 教育財團法人查詢 公益信託資料查詢 相關法規 籌組教育財團法人須知 下載專區 會務 財務 綜合 研習報名 首頁>籌組教育財團法人須知 籌組教育財團法人須知   分享書籤 返回上一頁 臺北市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案申請文件(範例) 公告日期:2021/7/12 臺北市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案,請檢附以下所列文件一式5份(正本),申請文件請以A4橫印格式裝訂成冊,另加封面註明「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捐助章程。

(或遺囑影本) 三、基金會財產清冊。

(設立基金最低金額3,000萬元) 四、基金會財產證明。

(不動產產權證明或捐助存款證明) 五、捐助承諾書。

(含捐助人資料) 六、基金會第一屆董(監)事名冊。

七、基金會第一屆董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願任董(監)事同意書。

九、基金會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十、基金會籌備會議紀錄。

(含出席人員簽到影印本) 十一、基金會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含出席人員簽到影印本) 十二、基金會董(監)事之間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未超過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一之切結書。

十三、年度經費預算書。

十四、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五、基金會會址所有權與使用權證明文件。

(含房地所有權狀影本與租賃(或借用)契約等) 十六、基金會五分之一以上董事從事教育工作經驗證明。

查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點規定:「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該點規定中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係指文教經驗,按依教育部教育法人申請案審查會八十二年第四十三、四十四次會議決議,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即認定其為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一、具有從事學校或幼稚園(須經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教育工作經驗(含學校教職員及兼、代課老師)。

二、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廳、局)工作經驗。

三、學術研究單位研究人員。

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工作經驗。

五、文獻委員會工作經驗。

六、文化中心工作經驗。

七、社教機構工作經驗。

八、曾任文教基金會董事者。

九、其他文教經驗,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十七、其他: (一)基金會董事若為公務員或教育人員者,應附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函影本。

(二)業務推動相關規範。

(例如:獎助辦法、圖書館、博物館的管理原則,圖書館需另附借書辦法等) 附件下載:臺北市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文件.odt(43K)   PageTop   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終身教育科) 聯絡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422、6426(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本服務熱線為使用者付費電話" 傳真:(02)81926038 DesignedbyKyArtCre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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