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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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部綜合規劃之科技計畫。

(四)行政院函核示及行政院相關會議決議之科技計畫。

(五)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施政計畫擬訂之科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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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為使要點名稱與各點內容一致,酌修文字並增列簡稱。

二、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二)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各項研究發展 課題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三)科技部綜合規劃之科技計畫。

(四)行政院函核示及行政院相關會議決議之科技計畫。

(五)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施政計畫擬訂 之科技計畫。

〔立法理由〕配合第1點修正文字。

三、配合行政院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各主管機關對於前點各款主管業務之 科技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研提其未來四年之科技發展 中程綱要計畫書(以下簡稱綱要計畫書),並逐年滾動修正。

〔立法理由〕配合第1點修正文字。

四、各主管機關應就新興或修正已奉核定之綱要計畫書之可行性、過去績 效、預算額度等事項,辦理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依科技部所定作業 方式,隨時逐案送該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議 (有關作業規定,依科技部編訂之「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製 暨審議作業手冊」辦理)。

前項計畫如有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規定,由各主管機關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該會 並應將審議結果函知科技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理由〕1.依據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中、長程 個案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 ,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院核定有案之計畫,可隨時依各 該類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案報院,爰配合修正第1項文字。

2.依據同辦法第24條規定,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 、長程個案計畫,如屬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之興建,應送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審查,在未獲該會書面審查意見前,計畫審議程序視為未完成 。

為明確送審機關及審議結果函知機關,修正增列相關文字,並改列第 2項。

五、綱要計畫書之審議,應衡酌國家資源負擔能力及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議定優先次序;審議結果經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決議,由科技部綜合 彙編,連同年度科技計畫審議結果按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第6點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之實際運作情形,科技部報院 之主體修正增列「年度科技計畫審議結果」。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科技部彙編報院之年度科技計畫審議結果,彙整 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通盤核議後,簽報院長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實際運作情形,修正相關文字。

七、經行政院核定之年度科技計畫及綱要計畫書審議結果,由科技部函知 各主管機關,據以修正綱要計畫書,並擬具回應審議意見之說明。

各主管機關應於立法院議決預算案後一個月內,配合法定預算數,將 修正綱要計畫書及回應審議意見之說明函送科技部,作為科技計畫成 效管考之依據。

〔立法理由〕1.配合第5點及第6點之修正,行政院核定主體增列「年度科技計畫」項目 。

2.經查實際執行成效管考係以綱要計畫書為主體,而非細部計畫,爰刪除 各主管機關擬具細部計畫之程序,並增列「修正綱要計畫書」之程序。

3.其餘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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