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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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依據政府公告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辦理 ... 前二項標示圖示須以彩色原尺寸揭露,並得等比例放大」。

::: 經濟部能源局 節能標章 連絡我們 Togglenavigation 最新消息 相關條文 問與答 廠商登入 下載申請表 已核准產品 已註銷產品 圖文懶人包 ::: 首頁 首頁 友善列印     回列表     請確實依據政府公告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辦理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字型設定: 依據中華民國101年01月19日工研能字第1010001210號函一、經濟部能源局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業已於100年3月17日與100年9月6日公告及修訂「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二、依前揭公告第5條規定「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陳列或銷售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時,應於展售區明顯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不得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製造或進口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時,應將核准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印製或張貼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明顯處,或置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內。

前二項標示圖示須以彩色原尺寸揭露,並得等比例放大」。

廠商須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下載已核准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示並使用之,且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

三、舉凡廠商、賣場及經銷商等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第21條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將按次加倍處罰。

四、本院於去(100)年度受經濟部能源局之委託進行全國各連鎖賣場及電器行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情形稽查,發現有下列二項不符合法規之情形:1.產品未依規定揭露張貼能源效率標示。

2.廠商製造或進口產品時,擅自變更標示圖示內容,將「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能效率標示」等主管機關指定之文字刪除。

五、請貴單位或所屬的分店或會員確實依據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工研能字第1010001210號發文_1010119.pdf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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