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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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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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另為使新增之第二批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俾利本署後續掌握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辦公室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5 (四)傳真:(02)2361-00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1年8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除公告事項1附表有關第二批事業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f"EnforcingGreenhouseGasesAccountingandRegistrationontheFirstBatchof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andtherenamingoftheregulationsas"EnforcingGreenhouseGasesAccountingandRegistrationfor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ofanEntity"(amemdmentbecomeseffectivefrom8th,August2022exceptrequirementsforaccountingthesecondbatchof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ofanentityspecifiedintheappendixofPoint1oftheBulletin,whichshallbecomeeffectivefrom1st,January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22-08-08 綜整回應: 本公告新增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為應辦理盤查登錄對象,倘符合納管條件之事業,則應進行全廠(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盤查及登錄作業。

有關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部分,本署係以分批次納管之方式,優先管制排放量較大之排放源,後續亦會逐步擴大條件,以掌握全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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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另為使新增之第二批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俾利本署後續掌握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辦公室(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5(四)傳真:(02)2361-008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署  長 張子敬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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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沒有手機號碼可以完成驗證流程。

如何修改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 想刪除會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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