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式預算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農業環保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f"EnforcingGreenhouseGasesAccountingandRegistrationontheFirstBatchof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
發布於2022-05-23
截止於2022-06-22
討論(尚餘0天)
3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環署氣字第1111050855號
主 旨: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另為使新增之第二批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俾利本署後續掌握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辦公室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5
(四)傳真:(02)2361-00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1年8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除公告事項1附表有關第二批事業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f"EnforcingGreenhouseGasesAccountingandRegistrationontheFirstBatchof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andtherenamingoftheregulationsas"EnforcingGreenhouseGasesAccountingandRegistrationfor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ofanEntity"(amemdmentbecomeseffectivefrom8th,August2022exceptrequirementsforaccountingthesecondbatchofgreenhousegasesemissionsourcesofanentityspecifiedintheappendixofPoint1oftheBulletin,whichshallbecomeeffectivefrom1st,January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22-08-08
綜整回應:
本公告新增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為應辦理盤查登錄對象,倘符合納管條件之事業,則應進行全廠(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盤查及登錄作業。
有關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部分,本署係以分批次納管之方式,優先管制排放量較大之排放源,後續亦會逐步擴大條件,以掌握全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
查看更多
討論區(3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人氣留言
留言時間:新到舊
留言時間:舊到新
訂閱
轉寄
下載
列印
查看更多留言
訂閱討論區
×
送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環署氣字第1111050855號主 旨: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另為使新增之第二批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俾利本署後續掌握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縮短預告時間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氣候變遷辦公室(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75(四)傳真:(02)2361-008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署 長 張子敬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已關注
已關注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Copyright©2015版權所有Allrightsreserved.
地址|臺北市10020中正區寶慶路3號電話|02-2316-5300傳真|02-2370-0415
客服專線|0800-589-009(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X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國家發展委員會Copyright©2015版權所有Allrightsreserved.
地址|臺北市10020中正區寶慶路3號電話|02-2316-5300傳真|02-2370-0415
客服專線|0800-589-009
(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X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分享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
Top
分享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
FAQ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
提議及附議操作影片說明。
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沒有手機號碼可以完成驗證流程。
如何修改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
想刪除會員帳號。
可以取消附議嗎?
如何找到自己曾經附議過的提案?
為什麼沒有反附議按鈕?
能不能降低附議門檻?
可以匿名留言嗎?
什麼是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
前往「常見問題」看更多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
×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產業節能減碳資訊網
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明. 定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對象、盤查登錄作業頻率及. 期限以及明定適用對象之盤查登錄責任,共計二點公告事項. 及 ...
- 2法規內容-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法規名稱:,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公發布日:, 民國105 年01 月07 日 ... 法規體系:,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氣候辦/溫室氣體管理. 立法理由:.
- 3環保署預告第二批碳盤查對象標準明年起納入
環保署過去已經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為了加緊碳盤查的腳步,23日預告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只要是直接排放 ...
- 4環保署預告第二批強制碳盤查廠家規範112年上路 - 聯合報
環保署自民國105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包含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製程別, ...
- 5預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