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戶籍謄本- 申辦事項 - 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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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規費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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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繳交證明文件(均查驗正本) 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規費申辦。

前項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1.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1.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1.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1.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2.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委託申請: 1.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

受託人應持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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