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時,聯合財產之清算與課徵遺產稅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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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聯合財產制,乃民法所定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棋制,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聯合財產關係終了時,夫妻相互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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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夫妻一方死亡時,聯合財產之清算與課徵遺產稅之關係
編著譯者:
李宜芬
出版日期:
199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68期/9-17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857
下載點數:
36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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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聯合財產制;夫妻;特別法定財產制;民法;分別財產制;遺產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法
中文摘要:
所謂聯合財產制,乃民法所定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棋制,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聯合財產關係終了時,夫妻相互間必須為聯合財產之清算。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自修正時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有關剩餘時財產平均分配之規定,期以補償家務管理一方之貢獻「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依此新增之規定,於夫妻一方先死亡亦即聯合財產關係消減時,剩餘財產應如何平均分配,將直接影響到死亡之一方,遺產總額之計算,以及應課徵遺產稅之多寡。
此影響不可謂不鉅。
惟賞務上於申報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時,似乎忽略了上述新增訂有關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規定。
本文擬先探討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財產應如何清算分配之相關問題,並闡述新增訂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立法意旨,及其與遺產稅課徵之關係,希冀促使實務上注意此一與廣大納稅義務人息息相關之問題,並保障納說義務人之權益。
目 次:
一、前言二、聯合財產制之意義及組成 1.聯合財產制之意義 2.聯合財產制之組成三、聯合財產制終了之原因 1.夫妻一方死亡 2.夫妻離婚 3.夫妻結婚無效 4.夫妻婚姻被撤銷 5.夫妻因有民法第一○○九條至第一○一一條之原因而改用特別法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 6.夫妻以契約改訂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四、聯合財產之清算五、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立法意旨六、剩餘財產之分配七、實務上遺產稅之申報方式八、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之分配對遺產稅課徵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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