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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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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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
民國99年02月0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
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
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條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
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
意第三人。
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
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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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文化創意產業 - 勞動部
業」,定為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 ... 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等.
- 2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產業類別. 主管機關. 內容與範圍. 1. 視覺藝術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 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
- 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 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4附件-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備註. 一、 視覺藝術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 ...
- 5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