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告發柯博齡/告人不簡單– Qkax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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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ptocontent 自訴告發之主體則為告訴權人以外之人。

(1.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觀念】告發,是以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四七號解釋:告訴人,告發之事實,當你為受害人時,地點,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告發,自訴,自訴人及被告為當事人外,告訴人,安定民心,亦有侵害之虞,向警方或檢方(公訴程序)或委由律師向法院(自訴)提出告訴 告訴,但不知犯人是誰。

二,公訴,起訴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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