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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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一位年逾半百的鄭姓婦人,養了一隻「吉娃娃」的小型狗,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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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發布日期:
102/11/1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14869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一位年逾半百的鄭姓婦人,養了一隻「吉娃娃」的小型狗,這狗兒從小就被她抱來飼養,至今已有八個年頭。
多年來人狗相伴,已經樹立起非常濃厚的感情,鄭姓婦人外出必有狗兒同行。
今年的八月四日上午,鄭婦又帶同狗兒外出,行經萬華區萬大路時,狗兒不懂「馬路如虎口」的危險,自行跑到馬路中間,被一輛轉彎中的貨車撞及倒地,駕車的人並未察覺撞到小狗,就繼續向前開走。
鄭婦連忙抱起愛狗前往獸醫處急救,奈何狗兒骨骼及腎臟嚴重受傷,雖然花費萬餘元的醫藥費,仍然挽救不了狗兒的命。
愛狗死了後鄭婦難過好幾天,經過一段沈思以後決定要為愛狗討回公道。
她的作法出人意外地積極,一方面向警方報案,另一方面進行自力救濟,設法調閱狗兒被壓到當時附近的公有與私有的監視錄影帶,「皇天不負苦心人」,經過一番努力,那輛壓到狗兒的白色貨車終於出現在她眼前,便將車牌號碼報請警方要求以車追人,警方查出這白色貨車的駕駛人是一位莊姓女子,莊女到警局後承認當天要送貨到市場有路經該處,由於貨車車體較高,無法看清楚車旁有小狗在活動,對自己的疏失願意負起賠償責任。
莊女的說詞鄭婦並不接受,要求警方用「過失致死」的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
這可大大地為難了警方!因為在警方的認知中,「過失致死」是車輛駕駛人不小心撞死人才要負起刑責的罪名,莊女撞死的是狗,狗命怎麼可以與人命同視?為了體憐鄭婦喪失愛狗的痛苦心情,翻遍刑法的罪名,最後勉強找出一條硬扯上邊的刑法上「毀損」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
鄭婦得知警方沒有照著她的意思移送莊女以後,竟然大發雷霆,對警方大呼:「這算什麼法律?」
由這件新聞內容來看,警方堅持法律的立場,沒將駕車壓到狗兒的莊女照著鄭婦的意思用「過失致死」的罪名移送,依法行事的作法,絕對正確。
至於後來為了撫平鄭婦喪狗的內心悲痛,胡亂找個罪名來移送。
就警方來說,燙手的山芋雖然挪了出去,但隨便按個罪名來移送,不僅問題仍然存在,未來還有可能使本來已不滿警方不將莊女按「過失致死」移送的鄭婦更加抓狂;這樣胡亂按個罪名來移送,對被移送的莊女來說,也不是一種公平的待遇。
為什麼會有這樣說法?這裡將這新聞涉及的相關罪名加以說明,讓讀者了解說法所在。
被鄭婦嗆聲:「這算什麼法律?」的法律,該是我國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
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權益的法律。
規定那些反社會的行為成立犯罪?該接受那些刑罰的處罰?我國刑法制定在民國的二十四年,遠在愛狗如寶的鄭婦出生之前,立法當時當然聽不到為狗兒的死鳴不平的嗆聲,特地為鄭婦量身打造保護愛狗的條款,所以有關狗兒法益的保護,只能適用刑法保護個人權益的法條。
刑法分則將保護法益的犯罪分成三個段落,第一段落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第二段落是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第三段落才是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狗兒的生命,無關國家或社會的法益,在那些眾多處罰犯罪的法條中,當然找不到保護狗兒法益的罪名,剩下來只能從保護個人法益的法條中去尋找相關的罪名。
說到這裡,不得不先提一下我國《民法》上有關「權利」的意義,權利可分為權利的主體與客體兩者來說明,權利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因為人才能享有權利的能力;權利的客體指的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狗兒雖然也有生命,但無法提昇為享有權利能力的人,縱然人狗之間經過多年相處,在情感上或許超越了人,也不得不接受狗不是人的事實。
狗兒既不是人,就只能歸類為入所支配的「物」了。
民法如此,刑法也是如此。
被害人鄭婦堅持要警方用「過失致死」移送的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因過失致人於死」,所保護的法益是「人」,不及於屬於「物」的狗兒。
警方怎可隨著深具感情因素的鄭婦起舞,硬將狗兒的地位由物提昇為人呢!因此警方的堅持,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後來用於移送莊女的毀損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的要件,是毀棄、損壞屬於他人的一般物品,狗兒應該是這法條保護的範圍。
犯罪要件中的毀棄、損壞,指的行為人具有明知故為的犯罪故意,否則不能成立這法條的犯罪。
莊女是駕車轉彎時不小心撞倒狗兒,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是故意要使狗兒死亡,這是一種過失的行為。
過失行為的處罰,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檢察官自會針對告訴的意旨,正確適用法律,結束這件刑事紛爭。
從鄭婦的行徑來看,刑事案件結束後,她不會沈默下去,如果賠償問題談不攏,一場民事官司要接棒登場,似乎難以避免。
「吉娃娃」是鄭婦從小就飼養的狗兒,她是有權利支配狗兒的人,狗兒無端被莊女撞死,雖然莊女不是故意,沒有刑事責任,但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行為人仍然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用來彌補飼養人的財產上損失。
至於狗兒陪伴多年,已經建立起親密關係,一旦失去狗兒精神上遭受苦痛,那是無法索賠的,因為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只有一定的親人生命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1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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