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一位年逾半百的鄭姓婦人,養了一隻「吉娃娃」的小型狗,這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治視窗 法律推廣 法律時事專欄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法律時事專欄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發布日期: 102/11/1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14869 狗兒如寶,法律上只能算是物。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一位年逾半百的鄭姓婦人,養了一隻「吉娃娃」的小型狗,這狗兒從小就被她抱來飼養,至今已有八個年頭。

多年來人狗相伴,已經樹立起非常濃厚的感情,鄭姓婦人外出必有狗兒同行。

今年的八月四日上午,鄭婦又帶同狗兒外出,行經萬華區萬大路時,狗兒不懂「馬路如虎口」的危險,自行跑到馬路中間,被一輛轉彎中的貨車撞及倒地,駕車的人並未察覺撞到小狗,就繼續向前開走。

鄭婦連忙抱起愛狗前往獸醫處急救,奈何狗兒骨骼及腎臟嚴重受傷,雖然花費萬餘元的醫藥費,仍然挽救不了狗兒的命。

愛狗死了後鄭婦難過好幾天,經過一段沈思以後決定要為愛狗討回公道。

她的作法出人意外地積極,一方面向警方報案,另一方面進行自力救濟,設法調閱狗兒被壓到當時附近的公有與私有的監視錄影帶,「皇天不負苦心人」,經過一番努力,那輛壓到狗兒的白色貨車終於出現在她眼前,便將車牌號碼報請警方要求以車追人,警方查出這白色貨車的駕駛人是一位莊姓女子,莊女到警局後承認當天要送貨到市場有路經該處,由於貨車車體較高,無法看清楚車旁有小狗在活動,對自己的疏失願意負起賠償責任。

莊女的說詞鄭婦並不接受,要求警方用「過失致死」的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

這可大大地為難了警方!因為在警方的認知中,「過失致死」是車輛駕駛人不小心撞死人才要負起刑責的罪名,莊女撞死的是狗,狗命怎麼可以與人命同視?為了體憐鄭婦喪失愛狗的痛苦心情,翻遍刑法的罪名,最後勉強找出一條硬扯上邊的刑法上「毀損」罪名將莊女移送法辦。

鄭婦得知警方沒有照著她的意思移送莊女以後,竟然大發雷霆,對警方大呼:「這算什麼法律?」 由這件新聞內容來看,警方堅持法律的立場,沒將駕車壓到狗兒的莊女照著鄭婦的意思用「過失致死」的罪名移送,依法行事的作法,絕對正確。

至於後來為了撫平鄭婦喪狗的內心悲痛,胡亂找個罪名來移送。

就警方來說,燙手的山芋雖然挪了出去,但隨便按個罪名來移送,不僅問題仍然存在,未來還有可能使本來已不滿警方不將莊女按「過失致死」移送的鄭婦更加抓狂;這樣胡亂按個罪名來移送,對被移送的莊女來說,也不是一種公平的待遇。

為什麼會有這樣說法?這裡將這新聞涉及的相關罪名加以說明,讓讀者了解說法所在。

被鄭婦嗆聲:「這算什麼法律?」的法律,該是我國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

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權益的法律。

規定那些反社會的行為成立犯罪?該接受那些刑罰的處罰?我國刑法制定在民國的二十四年,遠在愛狗如寶的鄭婦出生之前,立法當時當然聽不到為狗兒的死鳴不平的嗆聲,特地為鄭婦量身打造保護愛狗的條款,所以有關狗兒法益的保護,只能適用刑法保護個人權益的法條。

刑法分則將保護法益的犯罪分成三個段落,第一段落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第二段落是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第三段落才是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狗兒的生命,無關國家或社會的法益,在那些眾多處罰犯罪的法條中,當然找不到保護狗兒法益的罪名,剩下來只能從保護個人法益的法條中去尋找相關的罪名。

說到這裡,不得不先提一下我國《民法》上有關「權利」的意義,權利可分為權利的主體與客體兩者來說明,權利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因為人才能享有權利的能力;權利的客體指的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狗兒雖然也有生命,但無法提昇為享有權利能力的人,縱然人狗之間經過多年相處,在情感上或許超越了人,也不得不接受狗不是人的事實。

狗兒既不是人,就只能歸類為入所支配的「物」了。

民法如此,刑法也是如此。

被害人鄭婦堅持要警方用「過失致死」移送的罪名,出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因過失致人於死」,所保護的法益是「人」,不及於屬於「物」的狗兒。

警方怎可隨著深具感情因素的鄭婦起舞,硬將狗兒的地位由物提昇為人呢!因此警方的堅持,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後來用於移送莊女的毀損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的要件,是毀棄、損壞屬於他人的一般物品,狗兒應該是這法條保護的範圍。

犯罪要件中的毀棄、損壞,指的行為人具有明知故為的犯罪故意,否則不能成立這法條的犯罪。

莊女是駕車轉彎時不小心撞倒狗兒,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是故意要使狗兒死亡,這是一種過失的行為。

過失行為的處罰,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檢察官自會針對告訴的意旨,正確適用法律,結束這件刑事紛爭。

從鄭婦的行徑來看,刑事案件結束後,她不會沈默下去,如果賠償問題談不攏,一場民事官司要接棒登場,似乎難以避免。

「吉娃娃」是鄭婦從小就飼養的狗兒,她是有權利支配狗兒的人,狗兒無端被莊女撞死,雖然莊女不是故意,沒有刑事責任,但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行為人仍然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用來彌補飼養人的財產上損失。

至於狗兒陪伴多年,已經建立起親密關係,一旦失去狗兒精神上遭受苦痛,那是無法索賠的,因為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只有一定的親人生命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1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上一頁 收合 法務部簡介 認識法務部 組織架構 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重要措施 所屬機關介紹 司法記者茶敘資料專區 線上服務e點通 查詢系統 線上申辦 我要留言 申訴窗口 法律諮詢資源 律師法涉外業務資訊專區 陳情處理規定 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消費者保護(登載內容係資料交流,不代表本部意見) 服務熱區 法務資料庫 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司法保護資料庫 法律人才資料庫 出版品 法治視窗 法律資源 法律推廣 重大犯罪專論與趨勢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中央廉政委員會 本部廉政會報 法眼明察獎專區 法治QA 法務統計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資訊 訴願決定書查詢 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 遊說資訊專區 電子公布欄 中英網站專有名詞對照 資訊安全行政規則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動化應用軟體服務績效 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 法務部獎項(勵)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毒品銷燬公告 物價聯合稽查專區 下載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焦點新聞圖片區 宣導資料下載 公文檔案附件下載系統 網站連結圖示 司法改革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