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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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能獲得適當之教學及輔導,特依據特殊教育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本市所轄之公立高 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係指部份時間或 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 本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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