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都適用,簽約時白紙黑字後的「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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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都適用,簽約時白紙黑字後的「眉角」! · 合約訂定的合理性仍是以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為基礎。

· 如果可以有選擇,寧願一開始就不簽,或協商至合理的 ... Navigate CoverPhotoCredit:CC0 最近接觸的幾個委託個案,都是因為「合約」出了問題,所以整理了一下,把幾個觀念分享給大家: 一、「合約」的基礎是雙方合意 白話講,這個「雙方合意」是指在雙方在自由意志的情況下,都同意的情況下簽定了契約;既然雙方簽了,再來說當初「不公平」,其實有點說不過去。

但,現實中,常會有這些情況發生: 1.強、弱勢的「現實」 有很多實際情況下,其中一方可能會在比較「客觀弱勢」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簽定合約,例如: 案例一:某甲公司發了一份「聘僱合約」給某乙,合約當中可能會列了一些某乙主觀上認為不恰當、或過於嚴苛的約定條款,但某乙如果不簽這份合約,就無法入職,所以最終還是簽了。

甲公司並未強迫乙非得簽定這份合不可,乙其實可以選擇不簽,或針對其認為不恰當、或過於嚴苛的約定條款與甲公司再協商;但,有沒有可能因為乙提出質疑,而導致無法順利取得這份工作? 這裡實際上沒有對錯,而是一種「妥協」,就看強烈的需求是在哪一方。

而顯然的,只要甲公司所訂定的「聘僱合約」不違背現行的任何法律(例如勞基法),且如果強烈的需求端又在乙方(急著找工作,或特別想爭取這份工作),那麼,乙方拿筆就簽的情況,也就不特別奇怪了;當然,如果強烈的需求端在甲公司,而乙顯然是甲公司急於想爭取的對象,那麼,這份「聘僱合約」可以被協商的空間就會加大許多,甚至甲公司可能一開始就會依著乙方的需求而訂定一份量身的合約。

所以… 現實的情況是,「合理」、「平等」是一個無法完全量化的平衡值,就看強烈的需求端是誰?當然,如果雙方本著相當的誠意訂定合約、保留適度的協商空間,顯然可以為彼此建立比較優質的合作關係(至少在關係生變之前)。

  案例二:甲公司為產品供應商,乙為產品採購端,甲公司為了滿足乙方採購產品的條件,在有關於「採購合約」中所列有關「智慧財產權不侵權之聲明」的條款,甲方完全同意只要產品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責任由甲方完全承擔。

現實情況:甲方想不想接這單?   案例三:甲為個人接案的插畫家,乙方為業主端,乙方出參千元委託甲方為其繪製個人形象畫(Q版畫),且繪製完成後之「著作」的「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均讓渡給乙方(就是參千元買斷)。

現實情況: 甲為一個大學生,想賺點零用錢。

接?不接? 甲為一知名插畫家。

接?不接? 2.「行情」、「業界習慣」 「行情如此」、「業界都是這樣的」,這是常見的情況。

普遍來講,「受委託方」在這樣的情況下,都會處於「客觀的弱勢」,所以「受委託方」常只能含著淚簽約,除非「受委託方」有過人之處、無可取代性(這應該也是大家努力的目標)。

案例:廣告公司比稿 據說很多業主端會找多家廣告公司先提出企劃案作比稿,但比稿是不付費的,所以比稿後的結果,未入選的企劃成本就是打水漂了。

這裡討論的不是合不合理,而是如果你是想爭取案件的「受委託方」,顯然就必須先接受這樣的條件,才有機會進行比稿。

YesorNO?無關對錯,看你需不需要爭取這個案子。

案例:比賽之「徵稿」 徵稿單位願意提供獎金給入選的「稿件」創作者,但條件是一旦「稿件」入選,其「著作權」必須完全讓與給徵稿單位。

一樣無關對錯,而且看想參與「稿件徵選」之創作者願意與否?   二、簽約之前,基本認知要有! 這些合約究竟有什麼問題?我個人覺得其實更值得探究的,是在簽訂合約時,你究竟是哪一方?是需求端?還是被需求端?而你的談判能力基礎是什麼? 要理解一件事,合約簽定了,就有其法律效果,事後再去爭議其合理性與否,不是不行,但在一開始簽訂前如果沒有評估清楚,無論你是閉著眼睛簽,還是真的委屈的簽了,事後要再反悔,恐怕都很難再翻案(除非合約條款本身就有明顯的重大瑕疵)。

  三、形夠八鬥?涯習形夠福揍? 「先顧肚子?還是顧佛祖(原則)?」這應該是沒有標準可言,就看你在處在什麼條件?什麼情況?你可以因為不認同合約的條款而不簽約,也可以不想「縱容」行情而不簽約,但不能簽了約後,再抱怨合約條款的合理性(不是真的不能抱怨),但顯然得盡量遵守。

記得公司剛創立的第一年,只要有案子我就接,合約上雖然載明簽約就收訂金,但常在跟客戶簽約時,被客戶協商成送件後請款,有的甚至是要求比照一般零組件採購,月結六十天。

猶記得當時我為了讓公司有案子,幾乎大部份的合約約定,都是在完成案件送件後,才去跟客戶請款,因為很怕太堅持收訂定金會嚇跑客戶,當時只希望能有案子接。

但幾個月後,我就發現公司因為代墊款過高,而導致週轉資金不足的問題。

我不認為一開始的做法是錯的,但也不因為這樣而不去改變這個做法,事實上,在之後逐步的做了合約議定與請款上的調整,公司活下來,也因應不同的階段而建立了現在健康的接案流程。

四、小結: 合約訂定的合理性仍是以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為基礎。

如果可以有選擇,寧願一開始就不簽,或協商至合理的條款內容才簽;如果沒有選擇,那就只能看你的承受度,但切記再怎麼割地,也不能把自己的賣了。

簽合約前一定要看清楚,合理性的讓步可能可以順利接到訂單,但盲目性的讓步,輸掉的可能是一切。

「合約擬定」非常重要,有些可以制式,有些得量身擬定,千萬別什麼合約都從google捉,看似可以免費取得的版本,通常代價會很高,只是,大多是在出事時才會知道。

以上有關「合約」小小的看法,以白話的方法分享給大家。

歡迎先進前輩們不吝指教及交流。

本文獲詹詹自喜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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