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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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 ... 防救會報事務處理、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各項防救災資源之整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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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預防火 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防焰制度推動、違 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及爆竹煙火安全 管理與檢查、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及婦女防火宣導人員之編組 、訓練、管理運用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 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間救災組織之 整合訓練與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聯繫及協調事項 。

四、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 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事項。

六、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災害應變 中心之規劃及管理、災害防救會報事務處理、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 規劃及建置、各項防救災資源之整備管制。

七、總務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 管理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救災救護之指揮 、調度、管制及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 處理事項。

第五條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技 佐、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八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 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兼之。

第十一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第十一條之一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十三條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四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五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之 第五、六、七、八、十三、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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