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約專題】之法律待克服議題,以要素分析對現行法規之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由此可知,契約有基本三要素:「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此外,法律對於這三要素還規定了,「當事人」需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契約「標的」須 ... 【智能合約專題】之法律待克服議題,以要素分析對現行法規之衝擊及後續可能延伸之挑戰(創新法規沙盒) 2019-08-0717:02 撰文者:眾勤法律事務所陳全正律師/副所長、張媛筑律師   「一方就特定標的向另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則雙方間契約成立生效。

」這是大家了解的契約公式。

談細一點:「當事人」把內心交易的意思向對方完整表達(「意思表示」),雙方並因此對交易內容(「標的」)達成共識,則契約成立生效。

由此可知,契約有基本三要素:「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此外,法律對於這三要素還規定了,「當事人」需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契約「標的」須合法、確定,且雙方基於自由意識對於契約內容表達一致的「意思表示」。

當人類社會發展已久的契約法律,面對新科技工具的出現,一方面便捷人們的生活,卻也往往衝擊了既有制度。

目前引領風潮的區塊鏈技術,發展出去中心化、不可竄改、自動履行及生效的「智能合約」(smartcontract),此擴展了人們對契約的想像,也挑戰了既定的契約遊戲規則;怎麼說呢,我們就從上面契約基本要件:當事人(人)、意思表示(事)、契約標的(物)來談談。

  對於現行契約法架構之衝擊 當事人 人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即使有時我們並不這麼重視,但此要件仍不可或缺。

直觀的例子:娃娃機台主人身分並非您投幣享受服務時所關心的,但當您取得的獎品竟然是空盒、或以高超技術加上些許幸運(或金錢?)抓到的大獎,竟然卡在取物口,此時你就會想知道機台的主人是誰。

當事人在契約法架構的重要性有二,一是當事人的身分及資訊,畢竟契約履行、解釋,甚至爭議處理,身分確認及聯繫總是必須。

二是更重要的,即「行為能力」判斷:民法規範20歲「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得為有效契約(法律行為),否則,則可能為效力未定狀態、甚至無效(註1)。

然而,智能合約特性之一是主體的匿名或隱名,但上述契約效力未定的風險不因此而改變,此恐影響智能合約本來預想的「生效→履行→結束」而不可改變之目的;此外,智能合約即使可由私鑰(PrivacyKey)(註2)確認對方是否為契約主體,以及作為開啟智能合約執行條件與結果的重要密碼,但當對方死亡或失蹤,沒有人知道這串私鑰下,如何履行繼續性的智能合約,也同樣存在著疑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在契約的議題主要有二:首先,人們將內心想法表現於外時(法律上稱為做出「意思表示」),有時受限於錯誤的動機、資訊或認知,而有誤判(不論有意無意)、或受他人刻意的誤導,此時就可能產生瑕疵的決定。

這種瑕疵或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所謂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等,皆將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然而,智能合約強調的效果確定及自動執行,能否預留事後變更的空間就有疑義。

再者,契約法上要求以雙方「真意」解釋契約,不應拘泥於契約文字。

此設計不難理解,畢竟文字有時而窮,透過補充以填補文字本身的侷限性,自有必要。

為難的是,此似與智能合約「if–then」條件模式的程式指令語法有所歧異。

精準編碼自動執行的同時,是否即能完全展現當事人間真意、能否完全揭露及預測履約中所有情形、能否適用於強調開放性的契約?若否,則此時受限於智能合約不可改變的特性,該如何調和其間衝突? 換言之,意思表示一旦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智能合約如何處理,是否預先編碼設定條件,即可妥善處理?此時,判定條件是否成立的裁判及認定基準又為何?又是否削弱了智能合約自動效果的特性?   標的 至於「標的」談的是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目的。

首先,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法治社會的外緣性規範及政策性的考量,人們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恐因此無效,例如:有業者透過智能合約提供博奕服務(台灣尚未除罪化),強調公正透明,吸引玩家投注(註3)。

有時契約標的受政府控管時,例如:投資、酒類、醫藥、武器販售的商業行為,透過智能合約進行,即使當事人間希望有效,但嗣後可能因違反法規而被認定無效,此時又要如何就已完成的交易狀態,回復原狀呢?更麻煩的是,當標的涉及「物」的權利變動時(即所謂物權,最常見的就是所有權),智能合約該如何操作「交付」、甚至「登記」(如:房屋過戶)?一旦無法徹底處理上述要件,期許以智能合約達到全面、完整交易目的仍舊無法真實實踐,也仍留給了一方當事人違約的空間;即使,違約本就是一個經濟法思考下的選項(例如,一物二賣,價高者得(註4))。

從上述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備受期待、可直接發生法律變動效果的智能合約,在現行我國的契約法律框架中,恐無法直接接軌運作。

智能合約對於傳統物權的衝擊,不言而喻。

此外,涉及準物權時(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的移轉),如未經登記,也著實影響受讓人對外主張的權利。

  待克服之議題 談完智能合約套入契約基本公式的結果後,一份完整契約尚有常見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誠信原則」、「違約而情節重大」、「包括但不限於」等約款,及違約認定等,此類通常需事後解釋操作的約款,在智能合約中依舊不可避免。

然而,如何於編撰智能合約時,預先及完整列出所有設想情況,本就難以期待。

再者,違約條款中的保密義務認定,暫且不論區塊鏈上可以設定部分內容不顯示、以及可直接在智能合約约款中,約定约款本身不是保密的內容,但智能合約得否判斷哪些資訊屬於保密項目?或是智能合約中的節點得否確認揭露秘密的人,確實為契約另一方,同樣都存有認定問題。

遑論實踐法律為求公允衡平價值,所發展出的定型化契約解釋保護消費者、情事變更原則維護契約雙方公平性等,藉由法院作出超越约定範圍的效果。

智能合約強調的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現行階段,整體取代現行契約模式,確實存在疑問。

因此,我們應該思考的是,智能合約是合約的一種工具或型態,抑或它就是未來合約的一切或模式?這樣的問題不是沒有出現過,傳統契約強調紙本、書面或當面。

然而,過往隨著網路技術出現,也衍生出線上交易、電子商務、電子簽章技術作法,也都給予契約法制度及架構更多的思考。

儘管有許多問題待解,但不容否認「智能合約」在特定應用環境內反映了某種合約關係的程序,而適用於特定的場景、功能較為單一、執行較為容易的契約內容型態,以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智能合約只能處理掉某些比較定型而具體的問題態樣,隨著科技的進步與推廣,或許前述許多問題得借助「神諭」(Oracle)(註5)處理,逐漸擴大智能合約的適用類型。

此外,技術革新有時為法律變革的契機,現有法制框架的衝突,也可能透過制定新法規、或調整現有法規,加以因應。

不論是技術持續突破,克服目前面臨的挑戰、或是修法因應,以現階段而言,智能合約仍持續展現自動執行與作為紀錄存證的價值,擷取這些價值下,一份契約融合智能合約與現行合約形式,甚至外部環境(例如:公部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系統配合),並行操作,或許也是值得思考發展的方向。

    註1:原因在於立法者權衡下比較保護未成年人,而非交易秩序。

註2:區塊鏈中私鑰與公鑰為不對稱加密技術。

私鑰為一串32位元組成的組數,為使用者自己保存。

公鑰則為私鑰生成時所產生的相應一組公布於區塊鏈中的金鑰。

私鑰發出的加密訊息(例如:交易),透過公鑰進行驗證與解密,以確認資訊是否為私鑰擁有者所發出;反之,公鑰的加密資訊需透過私鑰才能解密,並進行交易確認。

註3: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4030203.aspx 註4:簡單來說為一物件的所有者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前,所有者將物件再次出售給交易條件優於前者的另一買家。

註5:指提供檢索、驗證,並將外部事實數據資訊提供予智能合約,協助智能合約的執行的外部資料機制或來源,請參《智能合約的實際運用》一文,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557。

文章連結:https://sme.thenewslens.com/sandbox/article/122899 (關鍵評論網) 全國律師月刊-新創團隊的法治教育經驗談 2020-02-2717:51 【智能合約專題】之實際面向運用,以圖片解說智能合約的要件及運行方式(創新法規沙盒) 2019-06-1218:17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