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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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 年06 月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 年07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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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06月0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7月13日
發文字號:
臺會(三)字第1060095066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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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
關(構)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
第0九五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
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
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所定
者;其未規定者,指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
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之下列四類。
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
我國演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
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
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4.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會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應利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
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之場
地(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
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
敘明確實無法租借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六、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所需經費應依預定
議程覈實編列,膳宿費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一)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以下
同)二百五十元,午、晚餐每餐單價須於八十元範圍內供應
,辦理期程第一天(包括一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一日膳費
以二百元為基準編列;住宿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
(二)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
者,每人每日膳費五百元;每日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
人每日膳費一千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
但外賓每日住宿
費為四千元。
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
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
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七、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
排,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
主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
,不得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八、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
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九、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十、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
辦法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
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編列與執行,
應比照本要點規定審核及辦理。
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另
有規範者,得依其規範辦理。
十二、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辦或補助之機關(構)、學校及民間機
構,本部補助或委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要點規定
審核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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