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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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 年06 月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 年07 月13 日.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06月0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7月13日 發文字號: 臺會(三)字第1060095066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   關(構)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      第0九五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      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      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所定      者;其未規定者,指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      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之下列四類。

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      我國演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     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     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4.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會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應利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   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之場      地(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      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      敘明確實無法租借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六、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所需經費應依預定   議程覈實編列,膳宿費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一)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以下      同)二百五十元,午、晚餐每餐單價須於八十元範圍內供應      ,辦理期程第一天(包括一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一日膳費      以二百元為基準編列;住宿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

      (二)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      者,每人每日膳費五百元;每日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      人每日膳費一千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

但外賓每日住宿      費為四千元。

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      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    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七、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   排,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   主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   ,不得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八、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   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九、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十、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   辦法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    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編列與執行,    應比照本要點規定審核及辦理。

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另    有規範者,得依其規範辦理。

十二、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辦或補助之機關(構)、學校及民間機    構,本部補助或委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要點規定    審核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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