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人頭戶問題嚴重!檢察官:建議交付帳戶就罰錢再犯可視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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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檢察官指出 ... 集團絕不會直接把集團核心成員的帳號給被害人,而會想辦法拿到人頭帳戶。
出版時間2021/09/06
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檢察官指出耗費過多司法資源與能量,並呼籲立法解決。
資料照片
李秉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現代社會商業活動的金流獨立運作,與文件流或物流分開進行已是常態,而已企業化經營的詐騙集團或賭博集團何嘗不是,當金流和犯罪行為分開獨立運作,只接觸金流或帳戶的人,確實有可能不知道這些錢是來自於什麼犯罪行為。
舉詐騙犯罪為例,詐騙集團不管是用猜猜我是誰、網購出問題、假冒檢警調、或高利報酬投資等話術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上釣後願意給錢,最常見的手法就是直接給被害人銀行帳號,要求被害人匯款,而被害人之後發現被騙,至少會告這個銀行帳號,所以詐騙集團絕不會直接把集團核心成員的帳號給被害人,而會想辦法拿到人頭帳戶。
受害者可大概分為兩種人
早期民眾對人頭帳戶被非法使用的認識不高,詐騙集團不用遮遮掩掩,在報紙上不附理由刊廣告,幾千元就買得到了,後來大家認識到非法使用的可能性,要買帳戶變得不好買,廣告開始要有話術包裝才拿得到帳戶,這些話術從常見的應徵工作、貸款整合,到新興的洗錢法規限制銀行帳戶使用而需要租用更多帳戶等理由,相當多元豐富。
這些話術廣告對有些經濟拮据的人,下餐在哪都不知道,能有賺錢的機會,怎麼可能不好好把握,帳戶就這樣被騙走了,或者對有些涉世未深的人,相信人性本善,在無可救藥的過度信賴下,帳戶也就這樣被騙走了。
有一種人其實不能說是被騙走的,因為他交付帳戶當下,就已經知道這帳戶有可能被犯罪集團使用,但為了賺錢或其他理由,就算真的被犯罪集團使用,他也不在乎了,這人在法律上已經可以認定有詐術或洗錢的故意了,現在用《刑法》處罰他,問題不大。
可是也有另一種人是太傻太天真,交付當下真的不相信有人會這樣騙走自己的帳戶,這人只能說是無知。
還有一種人是交付當下沒想到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使用,但其實他只要好好想一下就會想到了,這人還是只能說是無知,只不過他是有意選擇無知。
這二類人目前是不應該負擔刑罰的。
如何判別:當事人當下是否了解恐成為共犯
話雖如此,但要如何知道交付帳戶這個人在交付當下,腦子裡到底知不知道有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可能?他到底是犯罪還是天真?這種腦子想什麼的事實認定問題,在法律圈引起很大的爭議,更麻煩的是這種案件嚇死人的多,法官和檢察官花了好多好多時間調查一堆證據,就是為了知道交付帳戶的人腦子到底在想什麼。
這個問題也不能草率處理,如果冤枉人,當然不應該,尤其這些人很多都是年輕人,一個刑事前科可能會毀了他一輩子,但如果真的錯放一些人,這些人就會回報犯罪集團哪些理由容易騙過司法人員,整理變成教戰手冊,惡化這個問題,就算沒有錯放,被害人會很不平衡,認為交付帳戶怎麼會沒事,社會上也會有一種交付帳戶不會怎樣的錯覺。
司法資源很有限,當司法人員把時間花在這些人腦子在想什麼上面,必然就壓縮到去找背後是誰在主導詐騙的司法資源,甚至其他重要的社會刑事案件,所以這個問題勢必要解決。
如何解決:開罰單就能嚇阻交付帳戶的行為
要解決這個問題有一個好方法,就是嚇阻這些人交付帳戶,帳戶牽涉到金流,立法者可以在《洗錢防制法》中明定「交付帳戶致生危害他人之虞」就要行政處罰,要罰錢,讓社會先建立把帳戶交給別人使用就是違規,類似闖紅燈就是交通違規行為,要罰錢,先用這種方式推行一段時間,讓民眾全面建立起自己帳戶自己使用的正確觀念,不允許有人再說自己無知或選擇無知了。
這樣司法人員未來面對交付帳戶的人,只要嚴守罪疑唯輕原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人知道帳戶有可能被犯罪集團使用,就不需要用刑罰處罰,讓行政機構開罰單罰就好了,下次這個人再被抓到交付帳戶,他曾經有被開罰單的記錄就可以當作是他已經被清楚明確提醒過一次的證據,證明他腦子裡知道有可能被犯罪集團使用。
或許有人會覺得交付帳戶就當然違規,好像一桿子打翻整艘船,太超過了!其實不會,銀行帳戶之所以要實名認證,就是要知道使用帳戶的人是誰,尤其是在有人作壞事時,要知道是誰在作壞事,銀行現在辛辛苦苦的依法作確認客戶身分,避免有人開戶作壞事,我們怎麼可以容許有人開好戶之後,卻把帳戶讓別人使用,這樣不就是要讓實名認證形同虛設嗎?
利用交付帳戶的行為要罰錢這個立法方式,在社會上建立起自己帳戶自己使用的觀念,等未來觀念普級後,交付帳戶衍生的問題如果還是嚴重,再將交付帳戶的行為「刑罰化」,就可以避免有人批評立法者不教而殺之了。
立法者要勇於承擔人頭帳戶的社會問題
交付帳戶已經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問題不解決,詐騙藏鏡人可以一直躲在背後運作詐騙,永無止盡的被害人會出現,求助無門。
帳戶被騙走的人也覺得無辜,覺得國家也沒有和他說清楚帳戶不能給別人使用。
司法能量也被這些案件吞噬,沒有心力去找藏鏡人或打擊其他犯罪。
這問題立法者應該要積極出面解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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