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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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人口統計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項目名稱: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Togglenavigation Google 進階搜尋 物價指數 最新物價指數統計指標 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跌及購買力換算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 重要統計表-漲跌幅前50項一覽表 重要統計表-主要國家(地區)CPI年增率 就業及失業 最新就業指標 重要統計表-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 重要統計表-最新縣市重要指標比較 重要統計表-最新主要國家(地區)失業率比較 重要統計表-統計表查詢 背景資料及定義 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 最新國民所得統計指標 重要統計表 薪資及生產力 最新薪資指標 統計表查詢 背景資料及定義 三大普查 農林漁牧業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農林漁牧業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農林漁牧業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最新行業別統計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人口及住宅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人口及住宅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人口及住宅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統計分類 行業統計分類 職業標準分類 其他 最新消息 統計資料發布看板 國情統計通報 ::: 首頁/人口及住宅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背景資料說明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人口統計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項目名稱: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編製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人口普查科  *聯絡電話:(02)2380-3645  *傳  真:(02)2380-3659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  *口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無  *書面   新聞稿,網址: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綜合報告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49&CtUnit=384&BaseDSD=7   磁 片:無   光碟片:有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1.普查區域範圍:以臺閩地區為普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

  2.普查對象:    (1)住宅部分:凡普查標準時刻,座落於臺閩地區境內之樣本普查區範圍內所有住宅,均為本普查對象,包括有人經常居住之住宅、其他房屋及處所(但外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之住宅不查)、空閒住宅。

   (2)住戶及人口部分:凡普查標準時刻,居住於臺閩地區境內之樣本普查區範圍內所有住戶、設籍或經常居住滿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之人口均需接受普查,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含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眷屬,但赴國外留學、經商或定居,離境超過6個月以上者不查)、所有外籍與大陸港澳人口(含外籍勞工及外僑,但外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不查)。

 *統計標準時間:   以99年12月26日為普查標準日,並以該日之零時為標準時刻;以標準日之前一週(12月19日至12月25日)為普查標準週。

 *統計項目定義:   1.住宅:係指專供一戶或多戶家庭居住為目的之房屋,且單獨使用具有獨立之出入通道及住宅設備(包括廚房、浴室、廁所等),視為一獨立住宅,如公寓、大廈、別墅、機關團體之眷舍等。

  2.經常居住人口:凡普查標準時刻(99年12月26日零時正)在現住地實際居住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者,均視為該處所之經常居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眷屬、外勞與外僑,但不包括外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3.普通住戶:係以家庭份子為主體之共同生活戶,即在同一處所且共同生活之親屬以及戶內受僱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單獨1人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2人以上非親屬之個人,共同居住於同一住宅者;經常居住於其他房屋或處所之家庭戶,均屬普通住戶。

 *統計單位:宅、戶、人。

 *統計分類:按地區別、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每十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調查實施期間結束(100年1月22日)後一年半內,根據全部調查資料最後統計結果,編製總報告。

 *資料變革:   1.因社經環境變遷,民眾受訪意願逐漸低落,經考量公務檔案漸臻成熟,可供普查整合運用,本次普查改採「公務登記輔以抽樣調查」方式辦理,主要連結彙整公務登記檔案產生全臺閩地區常住人口總數及其基本資料,再抽選約16%樣本普查區全面訪查,推計各鄉(鎮、市、區)常住人口總數及其詳細資料。

  2.民國69年以前人口普查對象均為普查標準時刻在臺閩地區境內常住及現在人口(包括派駐國外之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與外僑(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79年以後改為查填「常住人口」,即在所查戶內有經常居住事實或意思者,無論戶籍是否設於該處所,而經常居住係指凡標準時刻在現住地已實際居住3個月或預期居住3個月以上。

本次普查則參照聯合國人口及住宅普查原則與建議,將經常居住定義修正為在現住地已實際居住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

  3.歷次普查問項內容隨社經環境變化而稍有不同,民國45年及以前之普查僅查填人口問項,55年增加查填住宅問項;89年部分問項改由連結公務登記資料取得;99年普查問項除延續89年重要問項外,另增列或強化普查表問項內容,並連結公務登記資料蒐集重要資訊。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抽樣母體:係以地理資訊系統(GIS)整合地址門號及戶籍登記資料,建置涵蓋面完整之數值化普查區(每一普查區約110±30戶),作為抽樣母體。

  2.抽樣方法:一般調查戶以臺閩地區各鄉(鎮、市、區)為副母體,採「分層集體抽樣法」,以普查區為最小抽出單元,共抽選10,747個樣本普查區;另針對性質特殊及戶量超過100人之非普通住戶,原則採全面普查方式辦理。

  3.調查方式:以「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普查區範圍內全面訪查為主,留置填表、網路填報及郵寄通信為輔,並連結公務檔案輔助普查之進行。

  4.本普查資料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相互配合進行。

  5.本普查之規劃與實施作業方法、資料統計結果與重要項目摘要比較分析均編製成報告,可透過網路下載取得。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1.本普查統計結果表式,按普查項目編製統計結果表,盡量作較細交叉分類,並輔以平衡元素利用電腦程式檢核各統計表之合理性。

  2.蒐集相關資料予以檢核,並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名詞定義 一、常住人口:凡普查標準時刻(99年12月26日零時正)在現住地實際居住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者,均視為該處所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眷屬、外勞與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 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二、常住人口密度:人口數╱土地面積。

 三、常住人口性比例:(男性常住人口數╱女性常住人口數)╳100。

 四、扶養比:((0至14歲常住人口數+65歲以上常住人口數)╱15至64歲常住人口數)╳100。

 五、扶幼比:(0至14歲常住人口數╱15至64歲常住人口數)╳100。

 六、扶老比:(65歲以上常住人口數╱15至64歲常住人口數)╳100。

 七、老幼人口比:(65歲以上常住人口數╱0至14歲常住人口數)╳100。

 八、未婚:係指從未結婚且未與人同居者。

 九、15歲以上常住人口未婚率:(15歲以上未婚常住人口數╱15歲以上常住人口數)╳100%。

 十、普通住戶:以家庭份子為主體之共同生活戶(無論是否居住於住宅內,其他房屋或其他處所均屬之),亦即在同一處所且共同生活之親屬以及戶內受僱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

單獨1人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2人以上非親屬之個人,共同居住於同一「住宅」者;經常居住於「其他房屋(處所)」內之家庭戶;及以船為家之船戶,亦均屬普通住戶。

 十一、住宅:係指專供一戶或多戶家庭居住為目的之房屋,且單獨使用具有獨立之出入通道及住宅設備(包括廚房、浴室、廁所等),視為一獨立「住宅」,且不論有沒有人居住均為普查對象,如公寓、大廈、別墅、機關團體之眷舍等,包括有人經常居住住宅、無人經常居住但供其他用途之住宅,或無人經常居住且未供其他用途之住宅。

 十二、無人經常居住但供其他用途之住宅:係指無人經常居住之住宅,但提供其他非住宅之使用,如辦公室、倉庫等。

 十三、空閒住宅:係指該住宅無人經常居住,並且未供其他用途使用,包括待租、待售、已售或已租,尚無人經常居住住宅、有第2間以上未經常居住住宅、因工作等原因居住他處而未經常居住住宅等。

 十四、空閒住宅率:(空閒住宅數╱住宅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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