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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法令及本公司章則規定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07月0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123071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四條 上市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或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但依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法令及本公司章則規定應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 少於四人,但董事席次超過十五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應 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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