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基本法律概念—要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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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這是指假如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 ...  益思科技法律電子報  圖文版  事務所簡介 劉承愚律師、賴文智律師、林首愈律師、林美惠律師、顏雅倫律師、陳仲嶙律師、劉承慶律師 研討會資料 數位科技與著作權 數位化圖書館與著作權 財團法人功能與監督 友情贊助區 電子郵件的取得與保全(一)…謝昆峰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楊擴舉 友情贊助區發表文章目錄及說明 專文發表 專利權撤銷與權利金的返還…賴文智 著作權的預防侵害請求權--試論著作權人請求網路業者移除侵害著作權網頁的法律基礎…賴文智.劉承慶 從飛利浦案看技術授權契約在競爭法上的法律爭議(上)…顏雅倫.賴文智 過去曾發表的文章 企業經營 併購審查評鑑之法律實務‥劉承愚 金融機構合併之法律問題--劉承愚 智慧財產權 專利法案例專題 公平交易法結合案例專題 網路法律 網路音樂爭議專題 網域名稱爭議專題 隱私權保護專題 法律電子書 如何閱讀英文合約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財團法人監督法制之研究 我國結合管制之檢討與前瞻     2002/11/13 契約的基本法律概念-要約、承諾 作者:賴文智律師          公司對外的經營活動中,契約是用來規範雙方當事人間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國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筆者最近剛好遇到一些案例,因為沒有按照一般正常的簽約用印程序而產生的爭議,因此,藉這個機會,把一些契約法上的概念介紹給讀者,希望可以減少在這方面產生的困擾。

一、契約的基本概念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一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二項)」 (一)契約成立         簡單來說,二個或以上的當事人,對於某一件事情,彼此互相同意,就會成立一個契約。

舉例來說,甲說要賣一本書給乙,只要二百元,乙也回答說好,剛好我有需要。

這樣就成立了一個書本的買賣契約。

而甲向乙表示以二百元賣書,是向乙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要約」;而乙向甲表示同意以二百元買書,就是向甲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承諾」,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時,契約就成立。

(二)推定契約成立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觀察,交易可以使貨物發生最大經濟效益,每一次成功的交易,交易的雙方都會受有利益,最後貨物會移轉到利用該貨物最有經濟效益的人身上,因此,經濟學鼓勵降低交易的締約成本。

民法也是本著相同的理念,儘量促使交易的成立變得簡單。

因此,只要是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就推定契約成立,不需要全部與契約相關的議題都互相同意才能成立契約。

        什麼是必要之點?這可能要看契約的性質來決定,像是前面提到賣書的例子,「書」、「二百元」就是必要之點,如果是新書的話,甚至價格不是重點,可以依據市場行情來決定,只要說,老闆我要買某本書,老闆說好!契約就成立,事後要反悔說我們就價金的部分沒有意思表示一致,恐怕還是會有問題。

(三)契約以非要式為原則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這是指假如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交付」、「金錢交付」或其他方式完成後,契約才成立的話,在尚未以書面簽署、未交付貨物或金錢之前,法律是推定契約不成立。

我們也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

當法律推定契約不成立時,要去證明契約成立就很困難,所以,如果希望契約應該要慎重處理時,可以透過將契約的成立約定一定的要式行為,來確保契約是在自己所期望的條件下成立。

        從這個規定的反面來觀察,假如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契約是非要式行為。

也就是說,在一般的情形,只要是口頭、電話、傳真、報價單…等,只要當事人間有要約、承諾,都可以成立契約。

這也符合我們一般日常生活的期待,但是,就一般商業交易而言,因為較容易產生爭執,最好還是以書面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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