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基本法律概念—要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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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這是指假如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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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3
契約的基本法律概念-要約、承諾
作者:賴文智律師
公司對外的經營活動中,契約是用來規範雙方當事人間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國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筆者最近剛好遇到一些案例,因為沒有按照一般正常的簽約用印程序而產生的爭議,因此,藉這個機會,把一些契約法上的概念介紹給讀者,希望可以減少在這方面產生的困擾。
一、契約的基本概念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一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二項)」
(一)契約成立
簡單來說,二個或以上的當事人,對於某一件事情,彼此互相同意,就會成立一個契約。
舉例來說,甲說要賣一本書給乙,只要二百元,乙也回答說好,剛好我有需要。
這樣就成立了一個書本的買賣契約。
而甲向乙表示以二百元賣書,是向乙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要約」;而乙向甲表示同意以二百元買書,就是向甲為「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承諾」,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時,契約就成立。
(二)推定契約成立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觀察,交易可以使貨物發生最大經濟效益,每一次成功的交易,交易的雙方都會受有利益,最後貨物會移轉到利用該貨物最有經濟效益的人身上,因此,經濟學鼓勵降低交易的締約成本。
民法也是本著相同的理念,儘量促使交易的成立變得簡單。
因此,只要是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就推定契約成立,不需要全部與契約相關的議題都互相同意才能成立契約。
什麼是必要之點?這可能要看契約的性質來決定,像是前面提到賣書的例子,「書」、「二百元」就是必要之點,如果是新書的話,甚至價格不是重點,可以依據市場行情來決定,只要說,老闆我要買某本書,老闆說好!契約就成立,事後要反悔說我們就價金的部分沒有意思表示一致,恐怕還是會有問題。
(三)契約以非要式為原則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這是指假如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必須要用「書面」、「貨物交付」、「金錢交付」或其他方式完成後,契約才成立的話,在尚未以書面簽署、未交付貨物或金錢之前,法律是推定契約不成立。
我們也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
當法律推定契約不成立時,要去證明契約成立就很困難,所以,如果希望契約應該要慎重處理時,可以透過將契約的成立約定一定的要式行為,來確保契約是在自己所期望的條件下成立。
從這個規定的反面來觀察,假如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契約是非要式行為。
也就是說,在一般的情形,只要是口頭、電話、傳真、報價單…等,只要當事人間有要約、承諾,都可以成立契約。
這也符合我們一般日常生活的期待,但是,就一般商業交易而言,因為較容易產生爭執,最好還是以書面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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