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免修) - 靜宜大學新鮮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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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免修) · A. 新增科目操作方式: · a. 輸入原學校科目及學分數→按「新增原學校科目」後→顯示在下方左邊列表中。

· b.選取原學校科目(若有2科合計抵一科則2科均要點選) ... ::: 選課資訊 修課注意事項 抵免(免修) 學、碩士一貫生甄選作業要點 申請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之修習資格 申請成績單、在學證明及成績查詢 「閱讀認證」線上自學 首頁 選課資訊 抵免(免修) 課程學分抵免、免修注意事項 111學年度大一新生日程預計七月份公告,下方內容日期皆為110學年度資訊。

申請抵免(免俢)課程,通過後請勿重複俢習該抵免(免俢)課程,如個人課表已有該課程,請自行退選。

(一)共同科目、通識涵養科目及各學系專業科目學分抵免 1.申請資格:重考入學之新生得提出申請(五專生專四、專五修習及格之課程可提出申請)。

2.申請時間:請於開學前一週辦理抵免(免修),申請抵免(免修)學分,以一次為限,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或變更。

3.辦理地點:就讀學系辦公室。

4.申辦資料: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單正本二份(一份繳交至各學系辦公室,一份送綜合業務組各系承辦人員)。

5.抵免申請操作步驟: (1)如何進入「抵免科目申請」: 由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系統→於網頁右上方搜尋框內輸入「抵免」,按下搜尋按鈕→點選「抵免科目申請」。

(2)如何操作: A.新增科目操作方式: a.輸入原學校科目及學分數→按「新增原學校科目」後→顯示在下方左邊列表中。

b.選取原學校科目(若有2科合計抵一科則2科均要點選)→再點選右邊欲抵免科目→按「新增抵免」→顯示在下方「抵免科目一覽表」內→待所有科目輸入完畢後,請按畫面下方「送出審核」鍵,未輸入全部欲抵免科目時,請勿送出。

B.刪除或異動科目操作方式: 點選「抵免科目一覽表」右方之「刪除」鍵,被刪除之科目會回到上方表格,若該科目要抵免另一科目,則重複新增科目之操作方式。

C.通識涵養科目統一由通識中心審核輸入,不需自行輸入。

D.設計思考與實踐(跨域與設計)課程抵免事項說明: a.轉學生及提高編級生不須補修。

b.欲進行抵免者須符合「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範,並請務必於「新生入學當學期(111-1)開學前」(若第二學期進行辦理者將不予認列)親自提出佐證資料至本校文興樓三樓服務學習發展中心辦公室確認後,始可申請抵免,逾期不候。

(3)承辦單位: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聯絡電話:04-26328001轉11111~11122    (二)非英學系學生免修英文作業說明   符合申請條件之非英文系新生,請參閱「非英文系學生免修英文作業要點」,並將申請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110年9月17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或親自送至本校文興樓4樓外語教學中心辦公室提出申請。

免修申請書請參閱:https://flc.pu.edu.tw/p/405-1032-960,c352.php?Lang=zh-tw 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於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者,請於110年9月10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以e-mail註明事由及系級、姓名、學號,寄至外語教學中心信箱([email protected])提出延後申請,並於開學後三日內(9月24日星期五17:00前)補提正式申請。

申請文件以e-mail系統收件紀錄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任何申請。

註冊日之後取得之相關英語檢定證明文件提出英文(一)免修申請,恕不受理。

大一英文免修申請通過者,可申請修習本中心開設之「菁英英語」課程,相關資訊請參閱:https://flc.pu.edu.tw/p/412-1032-203.php?Lang=zh-tw      (三)各學系相關免修作業說明如下表:  承辦單位 申請條件 申請日期 申請資料 校內分機 說明 英文系 英文系新生 開學前一週於系辦申請 申請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12026 1.請參閱「靜宜大學英國語文學系甄試免修語文課程作業要點」。

2.至E校園服務網à搜尋「抵免科目申請」系統,完備申請程序。

寰宇外語學位學程 寰宇外語學士學位學程新生 19251 申請非師培生免修語文課程作業要點,請參閱「靜宜大學寰宇外語教育學士學位學程非師培生甄試免修語文課程作業要點」。

西文系 西文系新生 12032 請參閱「靜宜大學西班牙語文學系甄試免修語文課程作業要點」。

日文系 日文系新生 12012 申請免修語文課程逾期恕不受理。

資訊學院 非資訊學院新生 開學日17:00前向資訊學院辦公室(主顧602)申請 18007 申請免修「資訊應用概論」、「程式設計概論」課程,如需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相關法規可至綜合業務組https://dorac.pu.edu.tw/ →點選「章則辦法」→查看「學籍成績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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